央广网福州1月15日消息(记者罗晓英)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退役军人厅、福建省医保局修订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构建“参保-门诊-康养”全链条补助体系,切实保障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涵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及红军失散人员。
参保方面,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门诊方面,对除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按年度给予适当门诊补助。同时,针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费用、未参保但医疗负担重的情况,以及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单位)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切实减轻高额医疗压力。
康养方面,对优抚医院开展全省优抚对象巡诊和短期疗养的医疗开支给予补助。
《办法》指出,通过构建全链条补助体系,以制度化、规范化的经费保障为抓手,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保障优抚对象“病有所医、医有所助”,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优抚对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