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重要通知:财政资金整体投资损失80%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全文)
创始人
2026-01-18 22:07:41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试点工作办法(试行)》。

《工作办法》针对“最初一公里”的薄弱环节,通过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多元社会资本协同跟进,促进更多优质科技成果在穗转化落地,让政府从“给补助”转变为“合伙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广州模式”

《工作办法》规定,财政资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允许单个项目出现100%亏损财政资金整体投资损失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全文如下: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试点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15日

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试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补改投”工作有关要求,聚焦社会资本“不愿投”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先行投入,引导多元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穗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改投”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将财政科技资金由“无偿资助”向“股权投资”转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补改投”等模式,对具备成果转化前景的科技项目或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条 “补改投”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宽容失败”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区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关财政科技资金,推动各区“补改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为科技领域“补改投”工作的牵头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领域“补改投”工作制度,设立“补改投”项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建立“补改投”项目库,组织开展“补改投”工作。

(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为财政资金的统筹部门,负责安排“补改投”项目经费预算,协助市科技局制定“补改投”工作制度,与市科技局共同推进“补改投”工作。

(三)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对市级“补改投”资金专款专用,负责“补改投”项目的资金拨付、回收及上缴,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补改投”项目情况。

(四)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模式“补改投”项目的推荐单位和出资单位(可为单一单位或联合体),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投后赋能和投后管理,参与更新维护“补改投”项目库。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模式“补改投”项目的承担方,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要求使用经费;及时披露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意向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模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模式(以下简称“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当科技计划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将前期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企业股权。

第七条 “先投后股”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遴选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穗高校、科研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投资赋能等经验,并提供近3年孵化、培育、引进企业的相关案例。

第八条 “先投后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应已完成登记注册,且在申报项目时未获得过股权融资(未与其他方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与项目规模和要求相匹配的专业技术团队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

(三)项目研究内容须符合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第九条 “先投后股”项目入库后管理

(一)“先投后股”项目常年遴选、分批次集中立项。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从项目库中遴选具有商业前景的项目、明确项目申请总支持金额。通过遴选的企业应在1个月内实缴出资项目总支持金额的15%,并登录“广州科技GI”申报“先投后股”项目。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二)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确认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审核推荐的项目,并进行拟立项公示。如有异议,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应配合市科技局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异议处理后,市科技局组织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申报单位等签署项目任务书,组织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受托管理机构等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

第十条 支持标准与资金拨付

每个“先投后股”项目总支持金额分为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三档,市科技局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按1:1比例配套末位出资。总支持金额为100万元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在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支持资金的100%。总支持金额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期拨付,可分两期或三期,每期拨付金额为总支持经费20%的倍数,分期方案由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拟定;受托管理机构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在项目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资金,后续支持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过程评估结果实施。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项目提前转股的,在完成转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转股条件

项目实施期内或项目验收阶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出具书面转股建议。

(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按规定开展过程评估、验收、终止(视情况),结果报市科技局审定。项目达到转股条件的,视为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未达到转股条件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两种之一。

(二)终止、不通过、结题的项目,已支付的专项资金不予转股。市科技局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函件,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函件终止项目管理,并对该项目已支付的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予以财务核销。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勤勉义务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勤勉义务的,由市科技局收回结余部分和不合规使用资金,收回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资金退回市科技局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转股

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内容,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并在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让利

鉴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在项目遴选立项、过程管理和投后赋能中发挥重要作用,持股比例向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倾斜,同时为提高项目团队推动成果转化积极性,触发首轮融资前的转股机制设置如下:

(一)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0.5亿元以下的,总支持金额为1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4%、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6%;总支持金额为2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4.8%、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7.2%;总支持金额为400万元的,受托管理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6%、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占被投企业总股份的9%。

(二)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0.5亿元(含)—1亿元(不含)的,受托管理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让利1%的股权,转股后按照前述三档支持金额,持股比例相应下降至3%、3.8%和5%,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持股比例不变。

(三)企业在转股前,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受托管理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让利2%的股权,转股后按照前述三档支持金额,持股比例相应下降至2%、2.8%、4%,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持股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 项目投后管理

(一)财务核算。转股前,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按成本进行核算。转股后,由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定期对项目进行估值,并按年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估值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估值进行财务核算。

(二)项目退出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单个项目进行核算。若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出售股权,原则上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交易时点与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的相对持股比例跟随出售;为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受托管理机构可在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出售股权前自行决策对外转让所持股权。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的本金和收益返回受托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扣除第二十五条奖励资金费用后,继续用于“补改投”项目循环投资。若连续持股5年以上,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未来经营预期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可将所持有股权以届时的评估价格予以转让。

第四章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补改投”模式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补改投”模式(以下简称大赛“补改投”)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广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且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大赛“补改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报名参赛时成立时间应在5年内且在申报时未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8年内)。

(二)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

(三)企业获得上一年度广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且愿意接受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大赛“补改投”项目的企业实施尽职调查,并进行排序。主要包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企业参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组织外部专家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结果,受托管理机构将拟投企业名单及意向投资金额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结果,结合预算安排,确定拟投企业名单及意向投资金额,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并及时处理异议,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核查;市科技局审定拟投企业名单及意向投资金额,并进行公开。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依法依规完成股权登记、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支持标准与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每家被投企业2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对应持股比例7%,市科技局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跟投创新创业大赛“补改投”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投后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投后管理和赋能,在持股5年内未亏损的前提下,自行决策股权退出。若连续持股5年以上,或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未来经营预期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可将所持有股权以届时的评估价格予以转让。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的本金和收益返回受托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扣除第二十五条奖励资金费用后,继续用于“补改投”项目循环投资。

第五章 免责与容亏机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坚持“宽容失败”的原则,不以“补改投”资金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等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予以免责。

第二十二条 免责情形在“补改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且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不作负向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虽无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其他经认定符合免责的情况。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容亏和风险控制

财政资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允许单个项目出现100%亏损财政资金整体投资损失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投资损失容忍率以上的,启动免责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被投企业运行情况,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投后赋能,实现财政资金早退早投循环使用,设置退出激励机制(包含管理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单个项目持股期未超过5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持股期5—8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1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持股期超过8年,且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机构可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作为奖励。股权退出奖励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补改投”绩效指标体系,会同市财政局每5年对“补改投”专题进行全周期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财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补改投”资金结存情况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编制“补改投”资金预算,支持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市科技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财政资金委托协议,约定财政资金拨付的时间、金额、条件,并根据“补改投”资金使用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补改投”项目采取“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工作方案》等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外受托管理机构仍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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