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10日,外卖员李某在订单配送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A市某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外卖员田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到医院治疗,2024年7月25日经司法鉴定,田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为评残前一日。经法院审查,李某所在平台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
【判决结果】
一、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田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50000元;
二、外卖员所属用人单位赔偿田某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医交通费共计7600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田某的合理损失,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责任范围、田某损失数额。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李某的配送行为,属于典型的“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因其用人单位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或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均属保险范围内,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就医交通费因无票据而酌定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平台用工+商业保险”模式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范例。法院判决清晰地勾勒出如下责任链条:骑手的职务侵权行为 → 平台的法定替代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企业风险管控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系,对规范新兴业态下的用工安全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作者:小A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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