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新业态,在激活消费市场、带动就业创业、助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伴随行业高速扩张,“责任盲区、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偷税漏税、AI与私域直播监管滞后”等问题频发,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冲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侵蚀国家税收安全,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全国政协委员针对直播电商乱象提出立法规范、强化监管、严打涉税违法等建议,直击行业治理痛点,契合法治营商环境建设需求。

据人民政协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在调研中指出,当前直播电商行业存在四大突出乱象:
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盲区:平台、运营者、主播、MCN机构等多方责任划分模糊,私域直播、AI数字人直播等新型模式监管规则不完善,存在监管真空。
流量至上引发不正当竞争:部分直播间编造场景、恶意砍价、虚构销量、虚假宣传,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供应链与选品机制缺失:选品审核流于形式,货不对板、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问题突出,损害实体工厂品牌声誉与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
税收监管存在漏洞:部分主播、平台及运营公司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私户收款等方式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针对上述乱象,委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网络直播带货规则,制定专门网络销售管理法规;加大制假售假打击力度;税务部门通过强制信息报送、税务检查、失信惩戒等手段,从源头杜绝涉税违法,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及各地司法机关公开案例,当前对直播电商乱象的处置结果呈现全链条追责、高频处罚、刑事追责并行特征:
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对主播、运营公司处以数万元至数百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退货退款;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一并处罚并责令整改。
售假与侵权:没收假冒商品、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违法:对偷税主播及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责任:私域直播、公域直播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与审核义务的,依据《电子商务法》处以5万元至2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京尹律师说法】
委员提出的专门立法建议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明确直播电商全主体、全流程、全场景法律定义,将私域直播、AI数字人直播纳入统一监管;厘清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MCN机构、供应链企业、品牌方的法定责任清单,消除责任盲区;建立先行赔付、首问负责、证据留存、溯源管理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平台属“守门人”,负资质审核、内容巡查、交易留存、违法处置义务,不得以“技术中立”免责。主播构成广告代言的,承担《广告法》代言人责任;直接销售的,视为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等责任;MCN机构与主播、商家构成共同经营的,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免责协议对外无效;供应链与品牌方对产品质量承担无过错责任,缺陷产品需承担侵权赔偿。
虚假宣传与流量造假构成违法,高额处罚已成常态。编造场景、恶意砍价、虚构销量、夸大功效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监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从重处罚。
直播带货收入属应税收入,主播、平台、运营公司均负纳税义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转换收入性质等行为,均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高额罚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AI数字人直播未标注生成来源、冒用他人肖像的,构成肖像权侵权、虚假宣传;私域直播平台同样负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私密”规避监管。
【相关案例】
案例一:私域直播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行政处罚案
深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私域直播平台,未建立食品、保健品专项审核机制,导致平台内大量商家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保健功能,侵害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高额罚款,督促完善审核体系。
案例二:主播虚假宣传、伪造产品认证案
主播“**兄弟”直播宣称自有200栋灵芝大棚、产品为有机认证,经查实自有大棚仅6栋,有机认证系伪造,构成虚假宣传。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向消费者退款,公开更正。
案例三:网络主播隐匿收入偷税行政处罚案
主播李某某通过个人私户收取直播收入,隐匿不报、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243.5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高额罚款,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四:直播售假刑事追责案
网红团队虚构助农场景,销售假冒大凉山蜂蜜,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涉及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诈骗等行为。
54名嫌疑人被抓获,18人被批准逮捕,MCN机构、供货企业被一并查处,实现全链条刑事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责任)、第九条(主体登记)、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宣传)、第十二条(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认定)、第三十八条(代言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认定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