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款集即时通讯、群组互动、文件传输于一体的社交工具,以其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深受人们青睐。然而,技术的便利一旦被滥用,便可能触及违法犯罪。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在一年内,通过微信向多名好友及群聊转发639个淫秽视频,情节严重,最终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作案工具手机也被依法没收。
微信“分享”淫秽视频639个
3月2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系建瓯市无业人员。据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郑某通过个人微信账号,频繁向28个微信好友以及在1个11人的微信群内转发大量淫秽视频。经公安机关鉴定与统计,郑某传播的视频中,经鉴定为淫秽片的多达639个。去除重复内容后,不重复的淫秽视频仍高达124个。
这些视频的传播范围涵盖多个独立个体及特定群组,对社会风气和网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2025年12月1日,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建瓯市河边新村将郑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
男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刑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和互联网,向多人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639个,远超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如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达三百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中视频数量本身即已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赵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