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6日
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促进社会消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人申请将其在我市商业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既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
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目前在我市、粤港澳大湾区或广州都市圈城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一)贷款房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借款人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且不存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
(三)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权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贷款为放款2年以上(含)的纯商业贷款,在申请前12个月内(含)没有逾期记录。
(五)借款人在我市、粤港澳大湾区或广州都市圈城市内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以上(含)。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商转公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实际发生数向上取整)。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贷款发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还款
第十二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商转公贷款,按要求提供办理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并将原商业贷款未来3个月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相关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全部结清或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
(五)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须配合原商业银行及时办理商业贷款涂销抵押手续(抵押权自动升为第一顺位)。
第十三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按要求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提供办理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
(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结清原商业贷款,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提交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同意涂销抵押证明,并与其他贷款相关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等资料。
(三)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抵押人)须协同原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涂销抵押手续,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办理新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划转至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使用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资金计划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纳入当年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时可分配至每月、每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实行轮候规则,按照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自动获取额度;未获得当天额度的,按照原顺序继续轮候。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管控额度动态调整规则如下:
(一)当个贷率达到或超过85%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密监控,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85%,将视情调减商转公贷款月度额度;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恢复到原月度额度。
(二)当月末个贷率达到或超过90%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新的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可继续办理;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行政策执行。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