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8-15 20:1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1、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项目资源和行业研判能力,通过投资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获取资本增值收益。近日,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鑫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鑫算”)作为有限合伙人(LP)之一与普通合伙人(GP)上海阶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阶数企管”或“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7家有限合伙人(LP)上海国投先导人工智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国投先导基金”)、上海国孚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国孚”)、上海汇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资”)、无锡阶跃锡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阶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为股份”)、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鸿鹄”)、上海天数智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数智芯”)共同签署《上海阶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鑫算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亿元人民币,参与认购上海阶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阶数创投”或“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合伙份额。

本合伙企业已于2026年6月24日由普通合伙人上海阶数企管和有限合伙人无锡阶跃注册设立。根据上述各方最新签署的《合伙协议》,本次变更后,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鑫算持有本合伙企业10%的合伙份额。本基金将主要对人工智能行业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方最新签署的《合伙协议》,本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上海阶数企管,管理人为上海沄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沄砥”),上海沄砥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本次投资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目前本基金处于募集阶段,尚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参与本次投资的苏州鑫算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普通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鑫能”)和有限合伙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鑫能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鑫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上海阶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6-01-16

注册资本:1,010.2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K6Y13R73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沄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戴嵩松)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阶数企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沄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成立时间:2018-07-19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DQT86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71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二层49室

法定代表人:林乃慧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实际控制人:林乃慧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沄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其他7家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一

名称:上海国投先导人工智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4-07-22

注册资本:2,250,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DQ75M227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温治)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国投先导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二

名称:上海国孚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3-08-10

注册资本:1,000,6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U0BHX4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号507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孚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国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有限合伙人三

名称:上海汇资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14-06-30

注册资本:699,422.2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715347P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221

法定代表人:黄铭杰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汇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有限合伙人四

名称:无锡阶跃锡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5-07-18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ER1NAF1H

注册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锡澄路298号综合楼7203

法定代表人:李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上海阶跃星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阶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有限合伙人五

名称: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51.SZ)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0-09-08

注册资本:27,890.175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1804316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荡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

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各类新型材料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动化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迈为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有限合伙人六

名称: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21-02-25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G7TK2F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92

法定代表人:张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鸿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有限合伙人七

名称:上海天数智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09903.HK)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时间:2015-12-29

注册资本:26,917.473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DG5R6Y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168号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盖鲁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持股5%以上):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数智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管理人上海沄砥、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阶数企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参与本次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除有限合伙人苏州鑫算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公司与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本合伙企业已于2026年6月24日由普通合伙人上海阶数企管和有限合伙人无锡阶跃注册设立。结合近日各合伙人最新签署的《上海阶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阶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6-06-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KH7WGD2F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阶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变更前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根据最新《合伙协议》,变更后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

(1)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聚焦于人工智能领域,通过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前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日起3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普通合伙人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将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延长两次,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如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需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超过二分之一(1/2)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

2、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名普通合伙人,即上海阶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

(3)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4)出资缴付

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分3期缴付,首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第二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40%,第三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根据届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用款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前述出资进度进行相应适当调整,具体以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款通知为准。

3、普通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遵守《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3)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①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②获取合伙企业相关定期报告;

③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④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⑤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权利;以及

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3)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出资缴付以外其它条款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有限合伙人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合称“违约合伙人”)。

5、管理人

(1)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实体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本协议签署时的管理人为上海沄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管理费

除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外,各合伙人应分摊管理费。按如下约定计算:

①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2%;

②退出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2%;

③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6、投资业务

(1)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将主要对人工智能行业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合伙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有明确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权投资、为特定项目或项目组合设定的专项基金、临时投资及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投资方式。

(2)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为合伙企业设立由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管理、退出等作出决策。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②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③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以及

④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7、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①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处置收入”);

②合伙企业从其进行临时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运营活动中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等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③临时投资收入;

④未使用出资额;以及

⑤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对合伙企业获得的由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①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②其次,优先回报分配;③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④最后,超额收益分配。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对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普通合伙人合理认定的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如不可区分或在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的情况下,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对于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其他合伙企业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8、合伙人会议

(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1)次年度会议。经普通合伙人自主决定或经持有二分之一(1/2)以上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可召开临时会议。

(2)表决规则

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除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外,应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超过二分之一(1/2)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如涉及关联事宜需要回避的,则相应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并从表决基数中减去相应比例,但是相应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人会议。

9、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处置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申请并委托普通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非经持有超过三分之二(2/3)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

如果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权益,则受让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被接纳为合伙企业的替任普通合伙人。该等受让方可以继续经营合伙企业的业务,而无须解散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应同时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该普通合伙人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采取封闭式运营原则,除非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随意减资或退伙。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此外,如果因适用法律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对合伙人适用的相关政策、规定等监管因素而必须减资或退伙,则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减少其出资或退出合伙企业。

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认为该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合称为“死亡”);或

④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4)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另行同意,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①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②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或

③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0、协议生效、终止及效力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日起生效,自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本次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项目资源和行业研判能力,通过投资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不确定性及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需办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受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变化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或投资标的选择不当的风险;

(3)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投资失败及亏损的风险;

(4)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5)法律与监管风险、不可抗力事件风险及其他操作风险。

公司已充分认识到本次投资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及风险,后续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前述人员也不存在在本基金任职的情形。

2、公司对本基金投资决策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4、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5、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阶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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