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是防范传染病的关键战场。针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防控出现的薄弱环节,东莞市疾控中心抓典型、立规矩,对多间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某医院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6年7月,东莞市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凤岗镇一例本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诊治情况及相关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某医院于7月24日、7月25日、7月27日3次接诊患者刘某时,患者有发热、皮疹等症状。该医院接诊“两热”可疑症状患者时,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未对“两热”可疑病例按要求开展“两热”筛查,未落实病例闭环管理,最终导致病例脱管、漏诊,存在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案例二:某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2026年7月15日,东莞市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清溪镇一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热病例的诊治情况及该病例就诊诊所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诊所在接诊有肌肉酸痛、发热等有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时,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可疑病例流行病史排查,医务人员对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可疑病例信息登记要求不够熟悉,未做好病例筛查和转介工作,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加上发现该诊所有其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四仟元整(¥14000)。
下一步,东莞市疾控中心将加大常态化巡查与执法力度,紧盯重点场所与薄弱环节,持续开展蚊媒防控督导检查,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健康。
南方+记者 欧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