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送餐公司老板张某因即将结婚,宴请手下的外卖骑手聚餐。员工李某席间饮酒,被一名同事送回家后,于次日不幸离世。事后,李某家属起诉张某等21名聚餐者,索赔99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酌定聚会组织者张某赔偿5万元,其他聚餐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9月23日晚,张某因即将结婚于某饭店宴请李某、王某及其他被告。次日凌晨,王某陪同李某返回李某家中。9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妻子杨某发现李某倒地不省人事,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确认李某已死亡。2025年9月2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李某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结合现场及案情综合分析,李某符合饮酒后猝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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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院播放了饭店监控录像:2025年9月24日0时43分许,李某与王某共同从饭店走出,廖某随后。后李某骑上电动车与王某消失在录像下方,廖某骑上电动车消失在监控上方,李某全程未用人搀扶。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过量饮酒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除张某外的其他共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等侵权行为,部分共饮者与李某亦不相熟,也无任何劝酒行为,且部分共饮者亦曾劝阻李某少喝,在共饮者已进行劝阻的情况下,李某自身仍选择过量饮酒,故不能认定除张某之外的其他被告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故除张某之外的其他共饮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张某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此次聚会系张某为个人事务发起和组织,且聚会中所使用的酒也系张某提供,故张某应当比其他共饮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所有饮酒的聚会参与者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并在聚会参与者饮酒过量时履行护送义务,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张某对于李某的饮酒过程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和劝阻的义务,对李某过量饮酒的情况并不了解,但结合当事人陈述,张某在聚餐结束后安排王某送李某回家,且李某到家后仍能作出意思表示,张某已经履行了护送义务,李某到家之时尚无异常,其到家至次日死亡期间的近十个小时,杨某均未查看其具体情况,李某最终系次日十点半左右被发现异常,并最终被确认死亡。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张某因未尽到充分的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对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过错较小。法院酌情确定张某赔偿李某家属50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丨胡元媛 通讯员 刘珍珍
一审丨胡元媛
二审丨陈舒仪
三审丨彭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