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霞
案情回顾
小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吴某驾车侵入非机动车道。小齐当即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但吴某并未停车查看,反而多次压实线变道。小齐为避险紧急制动,不慎造成脚踝扭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吴某及承保保险公司拒赔,小齐不得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74元。
庭审中,吴某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过程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吴某辩称,责任认定书载明双方车辆未接触,因此小齐受伤并非吴某驾驶行为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小齐提交的视频证据,吴某未按交通指示标线行驶,双方虽未发生直接碰撞接触,但吴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小齐受伤的直接原因,吴某应当对小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齐2999元。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情形。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只有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直接接触的碰撞、剐蹭,才构成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无接触即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这种理解较为片面。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判定,主要考量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是否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见,交通事故不以存在“接触”为前提要件。
生活中,有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变道、压线行驶、侵入非机动车道、强行抢行、突然转弯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未直接触碰到行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但若迫使对方紧急避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过错方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