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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有逐条询问健康告知事项,投保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江苏淮安的一位投保人徐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在某保险公司为女儿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女儿确诊甲状腺癌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这类“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保险公司能否胜诉,关键在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细节。
投保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2019年4月,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女儿徐某某投保了《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以及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20年11月,徐某某因颈部肿块就诊,被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出院后,徐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1年1月6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称经核实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履行书面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12557元,并拒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徐某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体检,报告均提示存在甲状腺结节相关问题——2016年“左侧甲状腺低回声结节”,2017年“甲状腺偏低回声”,2018年“甲状腺两叶结节”,2019年“甲状腺多发结节”。保险公司认为,这些情况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构成违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只有回答保险公司提问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问,投保人就不需要说。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某出庭作证称,投保时健康告知信息“一般不会指着条款逐条进行询问”,案涉保险投保时仅询问了“五年内有无住院、两年内是否接受门诊治疗”两个问题。杨某某还称,电子投保单健康信息告知中“是”与“否”的勾选“不需要填写,是系统自动默认填‘否’”。
此外,投保人张某某本人到庭表示,业务员上门时“并没有询问其本人或者女儿徐某某的身体具体情况”。而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话回访录音中,虽然投保人表示“清楚”合同内容,但该回访并未涉及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具体询问。
多年来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对此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的询问方式直接决定了“未如实告知拒赔”能否成立。如果保险公司仅进行概括性、形式化的询问,甚至由系统自动默认勾选“否”,那么事后以投保人未告知具体病史为由拒赔,就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无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张某某、被保险人徐某某虽在电子投保单尾部签名,但二人均否认保险人按照健康信息告知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详细询问。而保险业务员杨玲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结节”“甲状腺疾病”等具体事项向投保人进行逐条询问。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就“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结节”以及“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等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87443元(30万元扣除已退还保费12557元)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5000元,合计292443元。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评析此类案件时指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保险公司如果希望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在投保时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广州保险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保险公司拿不出投保时的询问记录,就无法证明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