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钟国斌
9月4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基金法》《私募条例》确立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并授权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阶段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
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具体来看,个人认定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对于主要财产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的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应具有四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都属于合格投资者。
《募集办法》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