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11-19 1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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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16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截至2025年11月17日(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转股停牌的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2,253,549,842股(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40,628股,总股本变更为2,253,549,842股)。在此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期间(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总股本将保持不变。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253,549,8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3,912,202.6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红利人民币0.073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16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可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1059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6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可转债转股停复牌情况如下:自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11月1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11月25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动力定02”(债券代码:110808)(以下简称“可转债”)将停止转股,2025年11月26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19.6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9.61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11月26日;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定向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0,000万元,期限6年,具体初始转股信息如下:

二、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因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23元/股调整至20.1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2、因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16元/股调整至20.0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3、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07元/股调整至20.0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4、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和2024年度特别分红,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02元/股调整至19.8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日和2024年1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5、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19.88元/股调整至19.6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三、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816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1月26日。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中国动力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2020-027)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此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此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因此,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报告书的规定。

四、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报告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5年半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P1=P0-D,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目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P0为19.69元/股,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D为0.08161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19.69元/股-0.08161元/股=19.61元/股(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19.69元/股变更为19.61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1月26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11月26日起生效。公司可转债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11月26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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