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山东药玻
股票代码:60052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兴源路66号沂源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2号楼303室
股份变动性质: 权益变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山东药玻股东会批准、淄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审查(如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山东药玻股份发行事项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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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国药国际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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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山东耀新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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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1、国药国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国药集团。国药国际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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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耀新
山东耀新是国药国际全资子公司国药国际香港在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东耀新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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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国药国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国药国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国药集团。国药国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国药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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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耀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山东药新的控股股东为国药国际香港,实际控制人为国药集团。国药国际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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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1、国药国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1、国药国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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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耀新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东耀新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
3、国药国际香港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东耀新直接控股股东国药国际香港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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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药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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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一)国药国际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国药国际是国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国际化经营、大健康产业、免税业务、医疗健康和医养康养。
国药国际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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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耀新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山东耀新于2025年12月25日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已实缴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尚未开展实质经营。
山东耀新直接控股股东国药国际香港系国药国际全资香港子公司,主要业务为国际贸易及为国内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国药国际香港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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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过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与山东耀新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国药国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不设监事及监事会,国药国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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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山东耀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东耀新不设监事及监事会,山东耀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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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及国药国际香港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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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及国药国际香港均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药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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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
山东耀新系国药国际全资子公司国药国际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要求,聚焦医药主责主业,通过加强重组整合,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药用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药集团在生物医药等领域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在我国医药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中当好担纲主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充分认可及对其投资价值的深入判断,通过此次以现金全额认购山东药玻发行的股份方式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国药国际将以山东药玻为基础,聚焦生命科学产业上游,打造世界一流药用材料全产业链战略平台,在强化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中担当国家使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药国际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运作,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强做优做大,支持上市公司向科技型国际化企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谋求长期、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将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12月10日,国药国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控股山东药玻项目方案》;
2、2025年12月25日,山东耀新作出《董事决定》,同意与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共同认购山东药玻定向增发股份;
3、2026年1月4日,国药集团召开2026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药国际关于优化控股山东药玻项目方案的议案》;
4、2026年1月13日,山东药玻召开第十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山东药玻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2、山东药玻本次发行事项取得淄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国药国际董事会、国药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本次认购山东药玻发行股份事项;
4、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同意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本次认购山东药玻发行股份事项;
5、本次发行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审查(如需);
6、本次发行事项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7、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鲁中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沂源县财政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99,084,233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084,233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769%,其中国药国际认购156,007,310股,山东耀新认购 43,076,923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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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国药国际,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国药集团,最终控制人将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国药国际、山东耀新与山东药玻于2026年1月13日签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药国际香港在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股份认购
1.1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1.2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1.3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5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4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9,084,233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其中:乙方国药国际认购不超过156,007,310股,乙方山东耀新认购不超过43,076,923股。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不超过323,511.88万元(含本数)。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针对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确认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款项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款项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限售期
2.1乙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2.2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所认购的甲方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
2.3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认购价款的支付
3.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3.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书面通知乙方。
3.3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在此期间认购款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3.4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4陈述与保证
4.1对于甲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4.2对于乙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4.3乙方具有充足的资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且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追索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形。
4.4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契约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以及其各自的内部审批程序。
4.5双方均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其所知悉的、其构成威胁且如果作出全部或部分不利定论则会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
4.6甲方保证在本次发行过程中维持正常经营,且不发生任何对本次交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
5生效条件
5.1除本协议第4.6款自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余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已履行其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审议及批准;
3)甲方本次发行事项已取得淄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乙方通过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取得甲方控制权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5)本次发行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审查(如需);
6)甲方就本次发行事项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7)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5.2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方、乙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6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6.1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6.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7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等。
7.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尽合理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
7.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7.4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视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7.5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7.6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中止履行的义务应于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
8违约责任
8.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或所作陈述和/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8.3本次认购尚待甲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核程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如因本次发行或者乙方的主体资格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9保密条款
9.1双方均应对因本协议项下之股份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9.2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所认购的山东药玻发行的股票因山东药玻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
根据国药国际、山东耀新与山东药玻于2026年1月13日签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国药国际、山东耀新认购上市公司每股认购价格为16.25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山东药玻股票均价的8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国药国际认购156,007,310股,山东耀新认购 43,076,923股。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不超过323,511.88万元(含本数)。
二、资金来源及声明
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
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就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作出承诺如下:
“1、国药国际和山东耀新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全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不存在山东药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国药国际和山东耀新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以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山东药玻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本公司依法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之“3 认购价款的支付”条款的相关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药玻《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山东药玻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国药集团、国药国际香港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股东特别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承诺函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山东药玻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国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国药集团、国药国际香港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从事、经营或协助经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未来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因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新增的,本公司同意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在具备条件后的5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设立合资企业、变更合资企业、资产注入、委托管理等方式,解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3、本承诺函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山东药玻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国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业务往来,主要为国药集团下属企业向上市公司采购药包材产品。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国药集团、国药国际香港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身将避免并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避免与山东药玻(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确有必要与山东药玻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本着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签署关联交易相关协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函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山东药玻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山东药玻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山东药玻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药国际2022年度和2023年度、2024年度的合并层面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京审[2023]5302号、天健审[2024]1-441号、天健审[2025]1-146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山东耀新于2025年12月25日成立,无2022-2024年度财务数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耀新控股股东国药国际香港2022年度和2023年度、2024年度的合并层面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京审[2023]5296号、天健京审[2024]2673号、天健京审[2025]52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国药国际
国药国际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
2、利润表
■
3、现金流量表
■
(二)山东耀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东耀新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自设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少于三年。
山东耀新直接控股股东国药国际香港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
■
2、利润表
■
3、现金流量表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颂
2026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欣
2026年1月1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
3、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相关的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9、交易进程备忘录;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颂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欣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颂
签署日期: 2026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欣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6日
(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