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空壳公司向下游企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万元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案件
公司负责人王某依法获刑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通过自己注册的A橡胶公司以及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B橡胶公司,伙同他人在无真实办公场所、未实际开展橡胶收购、运输、销售业务的情况下,订立虚假合同、虚构交易记录,向下游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83万余元。经查,A、B两家橡胶公司均属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及橡胶交易业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共计83万余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起诉阶段,王某不认罪认罚;审判阶段,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酌情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探案说法
在行为性质认定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本案中,王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工具公司的货款,其主观上利用A、B两橡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获利应认定为明知,客观上王某参与了注册、领票、转账等事宜,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帮助,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工商登记外壳,但因无真实经营,本质上仍是实施犯罪的工具。
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空壳公司”“发票经济”等非法活动提供了生存土壤,危害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开的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本案中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已属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依法应予严惩。
记者:余育桑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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