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 本文通过一起现实案例,深入剖析房屋买卖中卖家隐瞒抵押的重大法律后果。不仅详解买家**(买受人)** 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索赔权等核心权利,更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谈判策略,助您在房产交易中有效规避“隐形债务”陷阱。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一套心仪的房子背后,可能隐藏着你从未被告知的“债务枷锁”——房屋抵押。当卖房人**(出卖人)** 对此秘而不宣,购房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甚至首付款都准备好了,才发现房子早就被抵押给了银行或个人,此时买家该怎么办?是否能以对方欺诈为由,直接解除合同并全身而退?
我们先来看一个经过脱敏处理的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李女士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双方迅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800万元。张先生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然而,在后续办理贷款手续时,张先生才发现,该房屋早在半年前就已设定了高达300万元的银行抵押,用以担保李女士的个人经营贷款,但李女士在签约前及合同中均未提及此事。张先生深感被欺,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李女士却称,抵押不影响交易,她可以在收到房款后去解押,拒绝解除合同。
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种情况的呢?
核心法律分析:卖房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买家的权利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卖房人如实披露房屋权利负担情况,是其法定的核心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九条关于诚信原则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出卖人有义务告知买受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隐瞒抵押,实质上构成了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实的欺诈或隐瞒。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买受人)** 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而是手握以下几项重要权利:
1. 合同解除权:
隐瞒抵押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抵押金额过高、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或卖房人无力清偿债务导致无法涂销抵押,都将直接阻碍房屋过户。此时,买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因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索赔权:
解除合同的同时,买家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主张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中介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3. 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权利(特定情况下):
如果买家仍然想要这套房子,且抵押情况并非无法解决(例如,卖家同意并能够用买家支付的部分房款先行解押),买家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时,可以就卖家隐瞒抵押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因此导致的额外损失或要求降低房价。
4. 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未披露的重大抵押,买家有理由认为卖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如资不抵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无法提供,则可进一步解除合同。
金律师的提示:实践中,类似纠纷非常普遍。关键在于买家如何固定证据并采取正确策略。我曾处理过多起涉及复杂抵押、查封的房产纠纷,发现许多买家因操作不当,从主动变为被动。面对隐瞒抵押的情况,切忌仅进行口头交涉,应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如律师函)正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固定其违约证据。同时,要迅速核查抵押的详细情况(抵押权人、债权数额、期限),评估卖方的资信和解决抵押的可行性,这是决定您下一步是“战”(索赔)还是“和”(谈判继续履行)的基础。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家事与房产交叉领域法律实务的合伙人,我始终建议,将风险防范置于交易前端。
风险防范与行动指南:
签约前尽调是铁律: 务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凭卖家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号,亲自或委托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最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这是发现抵押、查封等问题的唯一权威途径。
合同条款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无任何权利负担(抵押、查封等)”,并设置严重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若存在未披露的抵押,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资金监管保安全: 对于存在抵押的房屋,强烈建议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购房款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再划转给卖家,避免“钱房两空”。
遇事冷静留证据: 一旦发现问题,所有沟通尽量采用微信、短信、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或对重要通话进行录音(需注意合法性)。发出的书面通知务必保留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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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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