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46
如今,工作微信早就成了职场人的 “必备工具”—— 销售谈客户、客服解难题、招商对接合作、售后跟进服务,都离不开它。那么,员工离职时,日常经营打造的微信账号到底该归谁、客户资源算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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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设置不同进阶课程。刘某自称于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在此期间:甲公司为刘某配发工作专用手机号;刘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用工作微信;刘某作为客服,通过该微信添加大量购买网课的客户。离职后,刘某并未交回该微信号。甲公司认为,工作微信沉淀了企业投入产生的客户资源,刘某未交接导致大量客户失联,深度课程无法推广,造成重大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因此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
刘某辩称:离职后未再使用该微信号,客户资源应视为共同资源,公司并非唯一主体,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作微信账号是否应由刘某交还?刘某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工作微信的归属,法院审理重在分析来源、目的和使用情形。包括:1.账号注册使用的是甲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号;2.注册目的明确指向工作需要;3.刘某以客服身份使用该账号进行客户沟通;4.客户资源由公司宣传、投放、课程体系导入而来。该账号并非刘某自主创建,也不是个人资金投入,更不是私人社交工具,而是企业提供并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具。综合这些事实,法院认定:该工作微信属于甲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应由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合作,离职后是否也应交接工作账号。法院认为:无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只要合同终止,均需履行“后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也就是说,这些义务不是劳动者独有的,而是所有合同关系双方的共同义务。因此,刘某即便是劳务关系,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账号交接义务,协助企业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关于甲公司索要17万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对此做了严格的证据审查。企业主张的损失包括:深度课程未能转化;客户无人维护导致收益减少。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必须满足:与行为有明确因果关系;能提供具体数据支持,如此前转化率、课程单价、客户行为记录等;损失具有可计算性。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赔偿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同意配合找回密码,将微信号交还公司;甲公司承诺十日内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纠纷顺利化解。后续回访显示,甲公司已恢复账号使用,刘某也取得离职证明。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边界
如今,网络社交账号已体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属性、管理属性。无论是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工作微信号,还是平台店铺后台,这些看似“虚拟”的存在,却承载着真实的商业价值与法律利益,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
好多人离职时都会因为工作账号发生纠纷,究竟是什么原因?
表面上看,一个账号只是一个“入口”;但在司法视角里,它往往是一个载体——载体之中包含着客户资源、交易信息、历史沟通记录,以及企业投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账号本身虽为虚拟,却具有真实且可衡量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账号并非“空壳”,它是企业运行的一种新型商业资产。
这些虚拟账号看得见摸不着,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它们算财产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已被纳入民法体系保护范围。其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虚拟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数据形态的存在。2.财产性:无论是客户资源、访问量、粉丝数,还是店铺评分,都能带来真实的收益。3.可控制性:即谁拥有登录权、管理权、数据的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因素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一个工作账号归个人还是公司,主要看哪些方面?
核心在于两点:目的性与来源性。1.目的性:账号建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账号因工作需要创建,且用于对接企业客户,那么它更可能属于企业。2.来源性:账号背后的资源从何而来。如果资源来自企业投入,如市场推广、广告投放、品牌影响力,那么企业享有优先的权属。此外,法院会综合以下事实依据:谁提供了注册设备、手机号?谁建立了账号制度?账号是否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使用?客户是否因企业品牌才产生信任?这些因素往往能逐步推导出明确的权属结论。
如果员工离职后就是不肯交接工作账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离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完成账号与客户资料交接、归还企业提供的设备、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利用曾经管理的信息牟利。若拒绝履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侵犯、不当得利。这些责任有时会叠加,最终的法律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除了工作微信以外,还有哪些可以认定为 “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例如:1.平台店铺账号(如电商店铺):包含信用评分、粉丝量、店铺等级,价值可达百万级。2.游戏账号及游戏道具:法院已多次认定它们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3.短视频账号、直播间后台:因具有粉丝基础、商业转化能力,司法认定价值越来越高。
法官提醒
对企业和员工的实用提醒:1.企业应提前制定账号管理制度,包括账号登记、分配、密码管理、交接流程等。2.离职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账号、数据、设备、客户交接清单。3.员工应充分认识“工作账号不是个人财产”,依法履行保密与协助义务。4.平台应明确账号属性和管理规则,以减少用户之间的权属争议。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