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德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罚款1万元。

根据德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显示,2025年11月21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出371400202500236、371400202500237号、371400202500238号、371400202500239号、371400202500240号、371400202500241号、371400202500242号、371400202500243号、3714002025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