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获修订通过
外卖需设“无堂食”标识
3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此次修订聚焦网络餐饮、小作坊准入、新业态监管等群众关心关切,对食品小经营定义、市场准入方式、网络平台责任等进行了结构性优化。
针对蓬勃发展的网络餐饮,条例强化了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建立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的材料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仅提供外卖、不提供堂食服务的专门外卖商户,条例要求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将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两类主体的市场准入方式由备案制改为核准制。这意味着,经营者开业前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条件、设备设施等核心要素的实质审查,从源头把控风险。
条例取消了原有按小超市、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等主体类别的简单划分,改为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为核心的界定标准。例如,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在核准证中进行标注。新定义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允许复合型经营者(如超市售卖热食、餐馆既卖饮料又卖简餐)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选择经营范围,既避免监管真空,又激发个体经济活力。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获表决通过
5月20日起施行
3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2004年通过的《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介绍,此次制定新条例,主要是为了衔接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适应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发展需要。条例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同时,针对低空经济、智慧农业、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发展需求,作出了一系列调整。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推进测绘成果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推进地理信息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关联融合,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精准农业、智慧文旅、低空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方面的应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要素保障。
条例本着方便测绘单位报送、强化监管服务的原则,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同时明确,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记者了解到,今年,省测绘部门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持续筑牢全省北斗高精度导航定位“一张网”,统筹整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空间布局,推动在低空经济、智慧农业中广泛应用;
持续更新全省二三维地理空间数据“一张图”,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更新,加快推进实景三维龙江建设;
持续升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一平台”,推动“天地图·黑龙江”向综合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转型升级;
持续守牢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一红线”,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获修订通过
5月1日起施行
3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回应志愿服务实践需求的具体举措。2023年机构改革后,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职责划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条例修订旨在明确各方权责,构建履职高效的工作格局。
条例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坚持党的领导,在志愿服务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弘扬志愿精神,明确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周;
明确主体权责,完善志愿者注册、宣誓等制度,提升规范化水平;
强化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激励嘉许、保险保障等多层次激励体系;
设定监管机制,增设“监督管理”专章,建立信息统计发布、财产监管、投诉举报等制度,严禁私分挪用资金、强行指派服务、以志愿名义营利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带来的“红利”可概括为“支持措施更有力、落实机制更刚性、权益保障更全面、惩治手段更严厉”。
条例明确,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优先获得服务,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对优秀志愿者给予养老、就医、教育、旅游等优待;
支持通过星级认定、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激励志愿者。
黑龙江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建立融资“白名单”破解融资难
3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从政策扶持、投资促进、创新驱动、金融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
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明确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拓展融资渠道。同时,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条例对标上位法,新增“规范经营”专章,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实现内部规范管理、依法依规经营。这一规定体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从“放活”向“规范”与“促进”并重的转变。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账款拖欠问题,条例强化账款支付保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加强对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特别保护。
条例坚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明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标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尹明
编辑:马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