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社稷,司法护芳华。为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妥善化解各类涉妇女权益纠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明理,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形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一:
孟某某与青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婚姻绝非伤人借口,家暴必受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孟某某(女)与青某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于202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女。2023年10月5日,青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孟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孟某某,孟某某报警;2024年9月11日,青某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孟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孟某某牙齿损坏、身体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25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青某某承认殴打孟某某的事实,承诺协商离婚并给予孟某某经济补偿。
协议签订后,青某某反悔,表示不愿离婚。并于2025年2月4日再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孟某某,造成孟某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青某某多次当众对孟某某施暴,并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给婚生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孟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青某某不得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孟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夫妻婚内协议、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青某某婚后存在因琐事多次殴打及威胁孟某某的行为,导致其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事实,孟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青某某对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青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孟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更为高效,能够迅速发挥作用,在家庭暴力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及时制止施暴者的侵害行为,避免受害人遭受进一步的身心伤害。这种及时性的干预措施,向侵害人明确传达了法律的威慑力,使其认识到违反法律将立即面临法律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持续和蔓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该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其可以从报警记录、社区或公安部门的调解协议、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视频等多方面举证证明。
案例二
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基本案情】
沈某(女)与罗某(男)结婚后,罗某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沈某。沈某报警,并搬离共同住所与罗某分居生活。但罗某仍不断威胁、恐吓、诋毁谩骂沈某。某日晚九时许,罗某到沈某住所前不断脚踢入户门,沈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罗某因害怕而逃走。此后,罗某不停打电话、发信息扬言要杀害沈某及其女性朋友。
沈某与罗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罗某在离婚后仍多次威胁、辱骂沈某,在其房门钥匙孔及电动车钥匙孔涂抹胶水,扬言对其亲友实施伤害行为。沈某因长期生活在恐惧痛苦中,精神遭受折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罗某在与沈某离婚后,仍以不正当方式,骚扰沈某,干扰沈某的正常生活,致沈某面临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对沈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罗某纠缠、骚扰、跟踪、接触沈某;禁止罗某在沈某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沈某经常出入的场所从事可能影响沈某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禁止罗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沈某及其相关亲属;禁止罗某泄漏、传播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对危险发生时沈某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后,罗某迫于法律威慑,未再对沈某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其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免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恋爱、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丈夫因病实施家暴,已尽经济帮助义务的妻子有权主张离婚开启新生活
【基本案情】
许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14年结婚,婚内生育一子。儿子一直随母亲许某某的父母生活、读书。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2020年春节后,双方再未联系。
据了解,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有过举刀乱砍行为,2023年8月,刘某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被公安机关送至康复医院强制治疗,无经济来源。刘某某78岁的父亲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刘某某身边唯一在世亲人,曾多次扬言,谁敢判决离婚就找谁负责。许某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结果】
法官通过情感攻坚寻求突破、分析利弊耐心沟通、借力社区实质化解的组合拳,最终在社区干部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许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许某某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支付刘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60000元(由刘某某的监护人父亲保管,社区干部进行监督)。此外法院根据许某某的申请,为保护许某某及其儿子的隐私,为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
【典型意义】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发病时伴生家庭暴力,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女方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女方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对其亦不公平。审判工作不仅有定分止争的职能,更是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管控社会风险的责任。在涉及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达到案结事了和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刘某某强制猥亵案——“咸猪手”伸向智障妇女,道德沦丧法理难容
【基本案情】
某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路过有智力障碍的被害人严某某家时,见其独自在禾场上晒衣服,便从背后将其抱住,将右手伸进衣内抚摸严某某左胸。严某某挣脱刘某某后返回自家堂屋,刘某某尾随进入,严某某便用衣架打了刘某某一下。后刘某某尾随严某某进入卧室,欲继续摸严某某时,严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回到家中,刘某某闻声躲在卧室门后。王某某进入卧室后发现刘某某,便向村治安主任告发。当日,村治安主任打电话报警。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严某某为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裁判结果】
刘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为智力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2.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智障妇女,即使未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其猥亵智障妇女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制猥亵罪。
【典型意义】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对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刚性条文约束,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力度显著增强。智障妇女属于非常特殊的弱势群体,性自我防卫能力欠缺,在面对性侵行为时往往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智障妇女在性侵行为发生后不被及时发现,极大可能导致性侵行为持续发生,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因此,保护智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要充分发挥刑罚打击及威慑犯罪的作用,对于性侵智障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邱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