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后,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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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07:42:08

(本文部分辑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涉及文章内容交流或咨询请关注公众号)

本案为江西高院的一起再审审查案例,再审申请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医疗费部分已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该部分费用并非其实际支出,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不应再从保险公司处重复受偿。

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存在区别。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即应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与本案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报销后,后者仍应依约赔付。

因此,二审法院判令中国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江西高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本案支持了被保险人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可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全额医疗费用,体现了人身保险“定额给付”而非“损失补偿”的原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分析认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结果并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件,其参考价值有限。尤其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往往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给付责任”。此类条款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对保险责任的合理限定,若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亦应予以尊重。

因此,尽管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倾向,但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需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理解自身权利范围,不宜将个案结论普遍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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