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今日下发,进一步明确,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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