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陈豪强)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前,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此类新型就业形态相较于传统模式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该案中,法院最终据实认定了劳动关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A公司是一家通过运营平台从事蔬菜配送业务的公司。2021年9月26日,王某入职A公司,从事配送蔬菜工作。A公司提供塑料框、布袋、棉被等物品,王某自备配送车辆,下载注册“某司机”App,通过该App接单配送。王某每天按时到仓库并通过App签到,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张某的管理。上班时间从早上6点半到下午4点,每配送一单可收到0.45元,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2021年9月至12月,王某的工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2021年12月,王某按照A公司要求,扫码注册第三方公司,并与B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并绑定了银行卡。此后,王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考勤管理人员均没有变化。2024年12月17日,王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遂向张某请假。次日,张某单方面告知王某不用再来上班,并将其移出工作群、注销其“某司机”App。王某2024年11月及12月工资尚未结清。
随后,王某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仅认可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2月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已将蔬菜配送业务承包给B公司,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协议,B公司发放的是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成立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王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与之前完全相同。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持续在“某司机沟通群”中,接受张某的管理,费用明细及App页面均体现A公司名称,A公司还曾为王某开具工作证明。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持续为A公司提供劳动、接受A公司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关于A公司辩称王某与B公司存在承包关系,法院认为,张某从未表示要与王某解除此前已建立的劳动关系,亦未表示注册后用工主体及方式会发生变化。B公司仅为工资代支付主体,并不实质管理王某。故A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王某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