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焱 姜帆
把车借给朋友,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需要担责?乘客下车随意开门撞到路人,保险公司对“开门杀”该不该赔?好心免费捎熟人一程,途中发生事故,司机能少赔钱吗……这些都是人们出行时普遍存在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清晰划定了事故担责人员、责任划分标准、赔偿核算规则。那么,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亮点1
借车出事,车主有过错的也要赔偿
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现象十分普遍,这就使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非常常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范围,也就是该谁赔、赔多少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了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等不同的主体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由具有过错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存在过错,需要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该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在警示车主、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要核验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等,审慎管控用车风险。
汤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岳某相撞,造成岳某受伤,交警判定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为次要责任。经查,涉事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将该车租给B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车辆用途为日常自用。但B公司又将该车转租给汤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汤某可在B公司指定的平台跑网约车。岳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A公司与B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合规出租车辆,无过错无需担责;但B公司违反约定,私自更改使用用途将车辆租给汤某,汤某不具有网约车驾驶人资质,B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审核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对于岳某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由汤某和B公司共同赔付。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所有车主和车辆管理人,外借、出租车辆前,务必做好两项核查。一是检查车辆车况,确认刹车、灯光等部件无故障,告知用车人车辆隐患,对安全性能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二是审慎审查用车人资质,查看对方是否有驾照,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人是否持证上岗,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车等,杜绝把车交给不适宜驾车的人员使用。特别是有的车主、车辆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证等不适宜驾车的情形,仍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这类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一旦出事必须担责。
亮点2
“开门杀”伤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车辆停靠后,乘车人随意开车门碰撞路人、非机动车,即“开门杀”事故在出行中时有发生。以往,对于这类纠纷,不少保险公司都会推脱理赔,理由是开车门的乘车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拒绝赔付乘车人引发的事故损失。
此次《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补齐理赔空白:在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开门杀”属于车辆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覆盖伤者全部损失的,剩余费用由驾驶人、肇事乘车人共同承担。
许某搭乘李某驾驶的私家车,车辆停靠后,许某直接开门下车,不慎与骑电动车的董某相撞,导致董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董某无责。涉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后,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许某及保险公司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仅需承担驾驶人李某50%的事故责任,乘车人许某的过错部分不予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全责类事故,对受害人董某而言,驾驶人、乘车人的过错均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应当由承保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李某、许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解释(二)》新增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如果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乘车人进行追偿。该规定也是对乘车人存在故意情形下的惩治。
法官提醒
新规将乘车人及驾驶人的开门肇事责任统一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赔偿顺序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拒绝赔付。该条款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约束司机和乘车人,杜绝双方互相推诿逃避赔偿。
在此提醒所有交通参与人应各负其责,防范风险:驾驶人在停车时需注意观察后方车流,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下车前充分提醒乘车人观察路况、谨慎开门。乘车人在打开车门前务必扭头观察侧后方,确认安全后再下车。
亮点3
“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搭乘同事车辆上下班、好友一起拼车出行等“好意同乘”情形十分常见。一旦途中发生车祸,免费搭乘人员受伤,开车司机该怎么赔偿、能不能减免责任,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问题。
《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相应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常,交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对于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比较后作出的,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至于如何判断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法院应当结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加以判断。若使用人不具有营利目的且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简单来说,私家车无偿载客、司机没有故意或严重违法驾车,发生事故后,可酌情减轻司机赔偿责任。
李某搭乘好友王某的车辆共同前往景区游玩,途中王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并非营运车辆,顺路搭载并无获利的主观意图及客观现实,属于善意互助的好意同乘行为。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李某合理损失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交警出具的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程度。《解释(二)》一方面明确了驾驶人对于搭乘人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弘扬了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在此提醒驾驶人,即便免费载人,也要严守交通法规,拒绝疲劳驾驶、酒驾等危险行为,这类重大过失行为无法减免责任。
亮点4
特种作业车非道路通行肇事,交强险赔付
起重车、泵车等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在日常作业时发生事故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以往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肇事为由拒赔交强险,事故定性、理赔判定一直存在争议。
本次新规直接厘清三类场景理赔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一是工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支持。
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不慎碾轧到施工人员蔡某,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混凝土搅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蔡某诉至法院,向程某和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属于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该区域通行时发生的,符合交强险赔付适用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蔡某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交强险的前提为道路交通事故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种,核心作用是分摊机动车运行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解释(二)》明确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也应依法赔付,进一步落实了交强险在分散风险、救济损害方面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受害人能快速拿到赔偿。
生活中,有些工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认为其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而非交通通行,因此存在侥幸心理,未投保交强险。在此提示特种车辆所有人与投保义务人,应充分认识到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的重要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车辆作业期间,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尽到安全警示和现场管理义务;保险公司在设计特种车辆保险产品和进行理赔审核时,不得随意限缩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违规拒赔合规通行类事故。此外,对现场施工人员与群众而言,在特种车辆作业区域活动时,务必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规避人身风险。
亮点5
超龄误工损失有权主张误工费
当前,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情形很常见。以往交通事故理赔中,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本次新规打破年龄一刀切判定标准,明确保障超龄务工人员劳动收入权益。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劳动而使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判断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非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是否领取了退休金。
张某骑自行车与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自行车损毁。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诉至法院,就其损失向孙某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其中包括误工费损失。孙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张某已满57周岁且领取了退休金,无权主张误工费。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服务协议书、单位误工证明以及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仍在岗工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已超退休年龄,但长期务工拥有稳定的劳务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停工、收入中断,存在真实误工损失,最终依法支持张某的误工费索赔诉求。
法官提醒
当下,不少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工作。超龄伤者想要顺利拿到误工费,务必留存完整证据材料:一是务工证明,包括劳务协议、用工证明、工作证件等,证实自身存在实际劳动行为;二是收入损失证明,包括银行工资流水、补贴发放记录、单位误工证明等,证实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凭借完整证据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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