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依据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皓宸医疗”)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 民初10080 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汇垠澳丰通过发送解除函的方式,解除其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解除即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更,汇垠日丰直接持有公司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被北京首拓融汇控制变更为被汇垠澳丰控制。
2、依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汇垠澳丰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通过其持有的汇垠澳丰表决权单独决定汇垠澳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故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23.81%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此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将在履行完给付转让价款义务后取得相应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北京首拓融汇尚未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基于此,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合作协议已触发终止条款。此外,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或汇垠日丰支付的合伙企业管理费1,1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10.5条“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即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之约定,汇垠澳丰有权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且《合作协议》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2023年8月4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后北京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2024年9月26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首拓融汇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北京首拓融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5年4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京首拓融汇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履行合同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介绍
(一)北京首拓融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首拓融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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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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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垠澳丰
1、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汇垠澳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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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垠澳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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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杭州宏拓已于2024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元亨能源所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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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汇垠澳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303.80万元,股东分别为:(1)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68%;(2)广州合辉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0%;(3)杭州宏拓贸易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4)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汇垠澳丰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通过其持有的汇垠澳丰表决权单独决定汇垠澳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故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内未发生变化。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汇垠澳丰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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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0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相关协议、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
(一)被解除的《合作协议》内容
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2、签署时间
2020 年 2 月 10 日。
3、合作期限
3.1、双方同意,双方合作期限的开始时间为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以二者孰晚之日为准)。
3.2、汇垠澳丰无权解除、终止合作协议,但当且仅当北京首拓融汇出现如下情形时,汇垠澳丰有权且有义务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合作协议:
3.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已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3.2.2、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使得北京首拓融汇不再适宜继续与汇垠澳丰合作,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3、北京首拓融汇被依法吊销或被申请破产,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3.2.5、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4、合作机制
在本次合作中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管理汇垠日丰合伙财产及信托计划相关信托事务等涉及融钰集团股东权利事项,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包括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的股票。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5、合作范围
根据合作协议及汇垠澳丰 2020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合作协议〉部分文字描述的说明沟通函的复函》,合作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5.1、各方确认:汇垠澳丰将独家、有偿聘请北京首拓融汇为合作方并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的权利,并由汇垠澳丰承担相应的全部义务(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北京首拓融汇作为汇垠澳丰唯一的、排他的合作方,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向汇垠澳丰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5.2、各方确认:北京首拓融汇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的范围为汇垠澳丰行使其在汇垠日丰中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及义务所涉及的事项,包括:
(1)行使汇垠日丰作为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2)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包括与出售融钰集团股票相关的事宜,若出售融钰集团股票,单笔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6.75%*4)取整)(同时须确保出售股票定价及流程应符合深交所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管理规定以及不损害任何投资人利益),且转让价款支付日需不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转让款项全部划转完成后方可完成股票过户);
(3)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处理信托计划中的涉及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的相关事项;
(4)汇垠澳丰不得滥用其在汇垠日丰中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进行对外借款和担保等损害汇垠日丰的权益的行为。
5.3、各方确认:信托计划之资金已经用于认购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作协议简称“资管计划”);
5.4、各方确认: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用于投资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通过汇垠日丰受让并持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2622,简称“融钰集团”)20,000 万股A 股流通股股份,占融钰集团总股本比例为 23.81%;
5.5、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所持股票表决权行使方法做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或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日丰实际控制人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5.6、汇垠澳丰有权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5.7、汇垠澳丰有权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关于投资策略的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关于投资策略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6、合作方式
6.1、关于表决权的行使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各方确认:
6.1.1、对于汇垠日丰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汇垠澳丰不可撤销的、排他的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表决权;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6.1.2、北京首拓融汇根据关于行使融钰集团股票表决权相关所需合理准备要求提前以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形式向汇垠澳丰发送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的,汇垠澳丰需在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后 1 日内向北京首拓融汇书面确认。
6.1.3、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间接或直接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方法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7、合作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汇垠澳丰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应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 万元/年,可分两期支付(即每年的 1 月 13 日与 7 月 13 日分别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如合作协议有效期未满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按实际天数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即汇垠澳丰应付顾问费=¥100 万元*(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至合作协议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汇垠澳丰已付顾问费对应的实际天数)/360。汇垠澳丰应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应付顾问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账户支付。
8、权利与义务
8.1、汇垠澳丰的权利与义务
8.1.1、汇垠澳丰接受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并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投资指令及决策的具体操作。
汇垠澳丰承诺,若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不涉及《合伙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则不需要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审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1.2、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汇垠澳丰确保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指令与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指令/决定保持一致。
8.1.3、汇垠澳丰应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人员,并建立相关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正常运转。
8.1.4、汇垠澳丰不得将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或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委托人除外),或用于其他目的。
8.1.5、合作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汇垠日丰提前终止情形,汇垠澳丰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北京首拓融汇。
8.1.6、各方承诺,各方签署并履行合作协议已经获得了各自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决议,且不违反各方的公司章程及已签署且有效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声明、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北京首拓融汇的权利和义务
8.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范围内提供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得损害融钰集团及汇垠日丰利益。
8.2.2、若汇垠日丰未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管理费,则北京首拓融汇应依据《合伙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即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
8.2.3、北京首拓融汇应本着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恪守职业规范,并落实具体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8.2.4、北京首拓融汇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汇垠澳丰;
8.2.5、北京首拓融汇有权在每一交易日通过汇垠澳丰获得汇垠日丰前一交易日的证券交易清单;
8.2.6、在不损害相关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从汇垠澳丰获取汇垠日丰相关文件之复印件。
9、保密条款
9.1、合同各方约定,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消息及合作协议所含信息予以保密,并且确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合作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协议签署方的董事、高管、雇员及其关联方)披露有关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消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信托投资者披露;
(3)为发行信托计划而向投资人披露。
9.2、各方需确保本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0.1、如果合作协议中任何一方违背合作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因其自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使其他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其他方完全、有效的赔偿。
10.2、合作协议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出现了对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使合作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双方均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合作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作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合作协议的原因。
10.4、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无须按照合作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约定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
10.5、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11、联络、通知与争议解决
11.1、双方同意,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负责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总值及净值告知、投资风险提示、到期变现指令提示、国家权力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等。
11.2、除非特别约定,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递送或邮寄送达其他方的通讯地址,通知送达后始发生效力。
11.3、合作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合作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协议未尽事项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汇垠澳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合作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2、附则
12.1、合作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法人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汇垠日丰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咨询意见、投资建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12.2、合作协议文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贰份报监管机关备案,贰份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合作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合作协议及附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2.4、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则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且各方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指定其他关联适格主体代为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行使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权利,并同意配合签署相关协议。
12.5、如果合作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外,各方将友好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合作协议以使得其满足法律、监管等要求。
12.6、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合同或有关函件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
2023年8月4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其内容如下:
“我司(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与贵司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编号为 HZXY20200108)(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将根据贵司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行使我司作为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现皓宸医疗,以下简称“皓宸医疗”或“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合作协议》第3.2条约定,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或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归属贵司时,我司有权且有义务向贵司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贵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签署的《粤财信托·永大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计划到期(2023年6月30日)且一般受益人(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方无法在到期日前通过追加补仓资金或受让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份额等方式,及时完成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全额退出,则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归属优先委托人所有,且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贵司发出的《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承诺,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司担任汇垠日丰管理人期间,贵司将确保汇垠日丰或贵司于每年的7月13日向我司支付年度(本函所称的年度指的是当年的7月13日至次年的7月12日为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
根据整体的交易安排,信托计划的全部资金用于投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汇通”),并由平安汇通作为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汇垠日丰的合伙份额,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相关处置事宜,需要通过平安汇通向我司提出。
我司收到粤财信托发送至浦发银行和平安汇通的关于《永大1号受益权转让确认单》的邮件通知:粤财信托·永大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受益权已由贵司转让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合作协议》3.2.4条“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不归乙方(即贵司,下同)所有和3.2.5条“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归属乙方所有”之约定,当3.2.4和3.2.5情形出现时,我司有权且有义务向贵司发出单方解除《合作协议》的书面通知。
此外,截至目前我司尚未收到贵司或汇垠日丰支付的合伙企业管理费1,1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10.5条“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即我司)支付管理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之约定,我司有权向贵司发出书面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且《合作协议》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有鉴于此,现我司郑重通知贵司:
我司与贵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编号为HZXY20200108)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解除。”
(三)法院判决
2023年8月7日,北京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2024年9月26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29日,北京首拓融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5年4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2月10日,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皓宸医疗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安排,北京首拓融汇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81%的股份,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彼时,皓宸医疗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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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 民初10080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汇垠澳丰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根据汇垠澳丰提供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通过其持有的汇垠澳丰表决权单独决定汇垠澳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故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皓宸医疗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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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首拓融汇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81%。因此,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汇垠澳丰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303.80万元,股东分别为:(1)汇垠天粤,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68%;(2)广州合辉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0%;(3)杭州宏拓贸易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4)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汇垠澳丰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通过其持有的汇垠澳丰表决权单独决定汇垠澳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故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汇垠日丰为公司控股股东,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而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上市公司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但不排除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及后续发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适时改组董事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单方面提出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北京首拓融汇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曾做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汇垠澳丰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首拓融汇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2025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汇垠澳丰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发表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根据汇垠澳丰2024年审计报告,其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该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汇垠澳丰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经公司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汇垠澳丰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垠澳丰的股东杭州宏拓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元亨能源所持有汇垠澳丰的股权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后续若杭州宏拓被清算或者元亨能源所持有汇垠澳丰的股权被强制执行,则可能会导致汇垠澳丰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