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聘请自然人搬运货物,对方仅提供收据,未开具发票,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要判断收据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来源:青海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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