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黏土开采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开采行为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6〕1 号),围绕严格开采管理、强化建设项目采挖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健全长效机制四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通知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各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实际作业内容必须与立项批复一致,严禁以 “土壤改良”“弃渣换填”“坑塘清淤” 等名义变相采矿。针对建设项目施工中采挖的砂石黏土,通知划定了“自用直接使用、剩余公开处置” 的清晰边界,并要求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
安徽省此次出台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既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也为合法合规项目的正常施工留出了制度空间,体现了“严监管与保供应并重”的治理思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黏土开采管理
坚决遏制违法开采行为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用砂石黏土(以下简称砂石黏土)资源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守牢自然资源安全底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砂石黏土开采管理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禁止擅自在耕地上采挖砂石黏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二)各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农田改造、灾害治理、水利设施改造、产业园场地平整等项目,其实际作业内容必须与立项目的、项目批复、工程设计等一致。严禁以“土壤改良”“弃渣换填”“削坡减荷”“应急除险”“坑塘清淤”等名义,实际从事以采挖砂石黏土为主,不实施或虚假实施项目内容的变相采矿行为。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采矿权,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规避采矿权审批的行为。对依法无需设置采矿权的建设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要加强监督监管。
二、强化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资源管理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区域)和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无需取得采矿权。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黏土,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建设项目施工前明确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工程量。对产生剩余砂石黏土的,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处置方式。
(六)严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超出批准工期采挖砂石黏土,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黏土资源。严禁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采挖砂石黏土。
三、全面加强执法监管
(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常态化开展巡查整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各类违法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对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挖砂石黏土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问题突出的,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挂牌督办。
(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采挖砂石黏土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对在砂石黏土开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砂石黏土资源管理举措,推动建立“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机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
(十一)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已有砂石黏土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科学合理确定砂石黏土采矿权投放数量和规模,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民生需求。
(十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7月30日
责编 | 刘钗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