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预先支付“好处费”,借款本金该按多少算?
创始人
2025-12-09 18:32:24

或是因为经营需要,或是临时应急,不少市民会跟“借贷”产生关系,借贷纠纷也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纠纷形式。12月9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邀请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的李慧敏律师和许馨元律师做客,接听市民来电咨询,就市民常遇到的一些借贷纠纷进行剖析解答。

袁先生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前段时间,因为店铺资金周转困难,向做资金周转生意的宋先生借了30万元。双方签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 签协议当天,宋先生提出要按“行规”先付一笔“中介好处费”,还要预付首月的利息。袁先生当时急着用钱,虽然觉得不太合理,但还是答应了。

“之后他确实通过银行转了30万元,可转完账就让我从账户里取了18000元现金,交给了他介绍的中间人当好处费,另外还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60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袁先生说,“现在借款到期了,他要求我偿还30万元的本金,还要支付剩余的利息。”袁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提前支付的利息和好处费,能不能从本金里扣除?借款本金该按多少算?

李慧敏律师表示,袁先生提前支付的首月利息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好处费”若能证明是宋先生变相收取的融资成本,也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并纳入核减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李律师认为,袁先生在收到转账的当日,就向宋先生支付了首月利息,该行为本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完全符合砍头息的特征。

对于袁先生支付给中间人的“好处费”,李律师认为,关键在于举证证明该费用与本次借款的关联性。“若您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是宋先生为达成借款要求您支付的、变相增加融资成本的费用,而非您自愿向第三方支付的独立报酬,法院就可能将其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进而将该笔费用从本金中扣除。若您无法证明该费用与宋先生的借款行为相关,则该笔费用可能被认定为您与中间人之间的独立交易,无法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多年前,刘先生经营的公司因为需要资金,向张先生借了10万元,当时签订的借条中约定月利率是1%。这么多年来,因为公司资金一直比较紧张,刘先生没能一次性还清本息,只陆续还了三笔钱。“第一次还了2万元,第二次还了3万元,第三次还了2万元,每次还款中间间隔了几年的时间。”刘先生说,前段时间张先生找到他,要求偿还欠他的10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我承认确实没还清,但当初签借条的时候,没约定还款顺序。”他询问律师,之前还的这三笔钱,到底是先抵扣利息还是先抵扣本金?

许馨元律师了解情况后解答了刘先生的疑惑。“您咨询的问题核心是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时,已还款项的抵充规则,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非常常见的争议点。”许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许律师表示,就刘先生的借贷情况而言,双方未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也未约定还款抵充顺序,因此每次偿还的款项,都应优先用于抵扣当期累积的利息,抵扣完利息后若有剩余,再用于抵扣借款本金。“具体您可以根据每次还款的时间结合约定利率计算,如果还款时的金额超过利息,则剩余部分在本金中相应扣除,三次还款依次计算,剩余的就是您所欠的本金和截至目前的利息。”

许律师也借此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等核心条款,建议务必明确约定还款的抵扣顺序。“清晰的约定能够避免后续因还款抵充顺序产生纠纷,既有助于出借方尽快回笼本金、降低资金占用风险,也能让借款方明确还款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问题1:转账备注“借款”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某公司分四次给张先生的个人账户转了总共40万元。当时公司在转账凭证的摘要或者用途栏里,单方面写了“借款”或者“张某某借款”,但作为收款方,张先生在自己的银行交易明细里完全没看到这个备注。前段时间,这家公司找到张先生,称那40万元是借款,现在借款到期,要求张先生偿还本金和利息。 张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和这家公司一直有长期、频繁的业务合作,这40万元其实是公司支付的货款,根本不是什么借款。他询问律师,公司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吗?

律师说法:根据您的描述,该公司虽然完成了40万元款项的交付,也在转账凭证上备注了“借款”,但该备注是“公司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您的确认。您作为收款方,银行交易明细中未显示该备注内容,且您明确否认借贷关系,同时你们双方存在长期、频繁的业务往来,这就导致“借贷合意”这一核心要件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单方备注本质上是付款方的单方行为,不能约束收款方,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背景下,这笔款项的性质就更无法仅凭单方备注来界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该公司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了转账记录外,公司还需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问题2:信用卡套现转贷获取利息,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刘先生因为个人消费急需用钱,就向同事张先生求助。张先生同意借钱,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借条,约定借款金额,月利率1%,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刘先生没能按时还款,张先生多次催讨。刘先生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觉得这个月息1%的利息太高了。后刘先生了解得知,当时张先生手头没有闲置资金,但他有一张高额度信用卡,于是他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从信用卡里套取了现金借给他。刘先生询问律师,张先生通过信用卡套现转借,双方签订的这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自己是不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刘先生,您咨询的问题核心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违法转贷”的典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结合您的案件情况,张某出借给您的钱款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该行为属于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此您与张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由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您作为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了借款本金,依法应当返还给张先生。张先生主张的月息2%的利息,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原因在于张先生的出借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基于该违法借贷行为主张的利息收益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应当为出借人的合法自有资金,任何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包括信用卡套现、信用贷款、经营贷等)转贷牟利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还可能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留意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因资金来源违法导致借贷关系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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