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被告人冯某在微信群、QQ群中看到有人买卖微信号,发现有利可图,主动联系群里买卖微信号的人,添加对方为微信、QQ好友并谈好买卖微信号的数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等。冯某通过微信、QQ群卖家购买微信号码后,再与赵某、樊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微信号买卖交易。
案发后,经对冯某使用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2018年5月以来,冯某先后用三个QQ账号、2个微信账号和买家卖家联系,买卖微信号90余万个,获利88万余元。
2021年1月28日,冯某被大冶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冯某家属退缴非法所得17万元。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又与买卖微信号的人取得联系,买卖微信号100余个。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其各种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