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收费方式贩卖淫秽视频、介绍他人加入淫秽视频分享群并牟利,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典型行为,即便单笔金额小、累计周期长,仍构成刑事犯罪。
淫秽物品的认定以公安机关审查鉴定为准,拆分后的小视频不改变淫秽物品性质;非法获利金额及淫秽物品数量,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考量因素。
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仍需承担罚金与违法所得没收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女,90后。
2020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龙某通过本人微信账号,以缴纳会员费方式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微信分享群获取资源,随后实施两项犯罪行为:
以“一部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的阶梯价格,向不特定人员出售淫秽视频;其中,2025年5月向陈某出售5部淫秽电影(分56个小视频),收款30元,经鉴定44个为淫秽物品;向何某等人出售16部淫秽电影(分109个小视频),收款118元,经鉴定103个为淫秽物品。
以68元—128元不等的费用,介绍他人加入淫秽视频分享群。
至案发,龙某合计非法获利36284元,并于案发后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
2025年12月,浙江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6284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龙某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淫秽视频、介绍入群牟利的行为,涉案147个小视频经法定鉴定为淫秽物品,非法获利36284元,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与社会善良风俗,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价值导向:利用互联网传播、贩卖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必须依法惩处,以维护网络清朗与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