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已成为当前快节奏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此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长期积累的商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店铺恶意侵害“彭厨”商标权纠纷,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
案情回顾
彭某系“彭厨”系列商标专用权人,并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某餐饮公司使用。该公司以“彭厨”为品牌在全国开设五百余家门店,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彭某与某餐饮公司发现,某菜馆在其开设的外卖店铺中使用“彭厨”商标,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调取外卖店铺银行流水,发现绑定账户属于李某、赵某,实际经营人还包括张某,遂要求三人与某菜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申请追加李某、赵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因案涉店铺已下架,原告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菜馆于2021年注册成立。2023年3月,李某、张某承租该菜馆门店,使用其内设备及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未提供堂食,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中均使用了“彭厨”商标。数月后李某退出,赵某加入经营。部分消费者曾反映该店铺菜品味道差、卫生不佳。该店铺后续多次更名,但持续使用涉案商标。此外,李某经营的其他多家外卖店铺亦使用了该商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在外卖店铺中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李某等人经营多家侵权店铺,在多次更名中持续使用侵权标识,行为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主观攀附意图明显,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对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李某等人恶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外卖平台收入明细,按相关利润率计算出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某菜馆出借证照的行为为侵权经营提供了帮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及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6万余元,某菜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赵某对其各自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商标是商品信誉的背书,是市场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经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权。
诚信是经营之本。餐饮经营者须坚守诚信底线,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在宣传中避免不当使用他人商标。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侵权必将担责。唯有以品质立市、以信誉立身,方能行稳致远。
提醒个体经营者,应妥善保管营业执照,切勿随意出借。若因出借证照未尽审核义务,发生侵权时可能与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