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卖鱼都要办证了,2月1日起生效!逐条拆解新规
各位水产养殖户、水产收购商、水产网店卖家注意,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养殖水产品是核心管理对象。
核心生效信息
01
新规核心影响
2026年2月1日起,养殖水产品(鱼、虾、蟹、贝类等)销售必须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02
适用主体
水产养殖企业、水产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户、水产收购商、水产销售商(含网店)
03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下面我们拆解一下政策原文:
第一条
原文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文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解读:是什么
合格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承诺书”+“身份证”;
核心承诺:养殖过程中没使用禁用渔药、违禁化合物,常规渔药残留不超标,产品合格可放心吃。
第三条
部分原文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解读
这些水产必须带证,包括养殖的鱼、虾、蟹、贝类等人工养殖的水产;
备注:野生水产品不用带这个证(有其他专门规定管理)。
第
四
条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解读:谁来指导
县、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该
第五条
原文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解读
农业农村部门会给本地水产养殖企业、水产合作社、水产收购商建“专属名单库”,实时更新,方便针对性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
原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解读:谁掏钱?
监管、服务(比如水产快速检测设备、村级水产服务点建设)的费用由政府承担,水产养殖户、企业不用额外掏钱。
第七条
原文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解读:平时要怎么做
渔药、饲料、肥料等水产投入品要合理用,不能乱加、滥用;
做好养殖记录;
从鱼苗投放、养殖管理到捕捞收获,全程把控安全,确保养殖水产品合格。
第八条
原文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解读:开证要求
产地开证:在养殖场、鱼塘边完成开证,按“同一批次”开(比如同一鱼塘、同一时间捕捞的草鱼算一批);
记录留存:开证记录要保存6个月;
开证依据:要么按自己的养殖安全控制记录开,要么先检测渔药残留再开(检测要针对养殖过程中用的渔药)
第九条
原文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解读
村里或乡镇会设“水产服务点”,免费提供:
水产养殖安全技术指导(比如怎么合理用渔药);
养殖水产品快速检测(比如测渔药残留);
免费帮着开合格证。
第十条
原文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解读:水产收购商必看
收养殖水产品时,必须向水产企业、合作社要合格证,保存6个月(拍照、存原件、扫码截屏都行);
对方没证,坚决不能收;
散户养殖户主动给证的,也要收了保存;
大量收带包装的养殖水产(比如盒装对虾),同一批次抽着保存合格证就行,还要记好收购数量。
第十一条
原文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解读
水产收购商把收来的养殖水产混装(比如把不同养殖户的虾放一起)或分装(比如把大箱螃蟹分成小盒)后再卖,必须自己重新开合格证,开证记录也要留6个月。
第十三条
原文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解读
水产网店卖家也应该给每笔订单附合格证;
建议在商品详情页显眼处展示合格证。
第十四条
原文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前款规定的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解读
水产合格证必填内容:
1、承诺:“未使用禁用渔药、常规渔药残留不超标”;
2、产品信息:产品名、数量、养殖产地、开证时间、谁开的、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原文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
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解读:开证方式
手机扫码开、打印出来、手写都行;
推荐:用手机开二维码版,二维码上要写“承诺达标合格证”,还能和水产追溯码合并。
第十六条
原文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
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解读:水产销售附证要求
带包装(比如盒装虾、真空包装鱼):每个包装都要带证,贴在包装上或放进盒子里;
散称:同一批次放一张证就行(比如一筐虾放一张)。
第十七条
原文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
如果水产收购商拿到的水产合格证如果有问题(比如没写养殖产地、写的是鲤鱼实际是草鱼、信息乱填),要赶紧告诉产地的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八条
原文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二)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三)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解读
水产行业违法情形及处罚:
l该开证没开
l虚假开证
l合格证不规范
l收购商违规
处罚步骤: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不改就罚100-1000元。
第十九条
原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不合格上市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解读
如果带证的养殖水产品被查出不合格(比如渔药残留超标),农业农村部门会告诉市场监管部门,一起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水产合格证有问题,也会反馈给农业农村部门,不让问题水产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
原文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解读
失信有罚,守信有奖
第二十一条
原文
本办法所称同一批次农产品,是指采取同一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在同一时间收获的同一品种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原文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一)关于开具范围的特别提醒
纳入管理的:所有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产;
不纳入管理的:野生水产品(有其他监管规定)、生鲜乳、粮食(和水产行业无关,无需关注);
注意:活的养殖水产要带本合格证,屠宰/加工后的水产(比如鱼丸、虾滑)按其他食品加工标准执行,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