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月2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思尘 邹晴)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新模式,在健身、培训、美容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退款纠纷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在付款后因计划有变要求退款,常常被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拒绝。
这类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能否在付款后合理期限内“反悔”?1月22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蓝月谷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消费者退年卡遭拒,培训机构被诉至法院
2025年8月17日,晁女士支付5399元从某培训机构服务部购买了一张舞蹈培训年卡。双方签订了《舞蹈培训课程服务协议》,晁女士在协议备注栏书写“本人同意不退不转”,协议亦约定“如获批准退款,某服务部将收取本次交易实收金额的50%作为运营费用”。付款后,晁女士从未前往培训机构上课。
同年8月24日,付款后的第七天,晁女士因个人计划发生变化,通过微信联系机构要求退还舞蹈培训年卡全款。培训机构则以协议中已有“不退不转”的明确约定,且其曾口头告知为由拒绝,随后仅同意退还50%的费用,并称按合同约定其有权收取另50%作为运营费。双方协商未果,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培训机构全额退款。
法院:新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
法院认为,晁女士在付款后第七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情形,即: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晁女士在付款后并未实际开卡消费,亦未获得相同服务,有权要求返还全部预付本金5399元。至于晁女士曾承诺“不退不转”以及可按约定收取50%的运营费,因其约定与《解释》第十四条“只有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才按约定处理”的规则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向晁女士全额退还服务费5399元。该案现已生效,且某服务部已全额退款。
法官:新规定为预付消费筑牢“防火墙”
“《解释》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也有积极意义。”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解释》第十四条的核心,在于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了法定的“冷静期”,有效规制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服务本质,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
《解释》还明确了除外情形,即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若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再享有该“七日后悔权”,这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与经营者合理预期的兼顾,以及对恶意退款的防范。
对消费者而言,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量需而行。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经营者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若遇阻挠,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经营者而言,应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在开展预付式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