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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州市丰泽区发布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1”“10·15-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起来了解详情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2025年10月15日2时19分许,周XX驾驶赣CBY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下行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下行2233公里处时,碰撞停于应急车道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3.6万元(丧葬费20万元、医疗费用3.6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正在走保险理赔程序)。
该起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XX,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李XX驾驶超载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且车辆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洪XX,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洪X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驾驶员周桂军多次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周XX,男,汉族,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吴XX,男,汉族,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经查,吴XX驾驶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抢修故障车时,未按规定开启施救时应当开启的警示装置,且未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认真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周桂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其存在多次疲劳驾驶行为未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虽然已经落实相关巡查勤务,但对重点时段巡查安排不够合理,对公路上故障车辆长时间占道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议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向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做出书面检查。
2.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向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3.对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4.王XX,男,泉莆高速公路一大队城东中队队员,协助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王XX开展视频巡逻勤务安排不够科学,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予以提醒谈话。
5.张X,女,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调度员。经查,张X当班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由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予以提醒谈话。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2025年10月15日2时25分许,潘XX驾驶鲁V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2233公里处,先后碰撞因之前事故占用第四车道和应急车道的闽EDB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占用第二第三车道的赣CBY265重型厢式货车及停放于应急车道的闽CAXXXX小型面包车,造成潘XX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6万元(丧葬费10万元、抢救费用3.6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正走保险理赔程序)。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潘XX,男,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潘XX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占道的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遇险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XX,男,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李XX,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李燕平驾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及报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闽EDB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停于应急车道及第四车道之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前一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东省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该经营部只有经营者潘XX一人,且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山东省高密市交通运输局对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山东省高密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周XX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周XX参加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