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7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物业费后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3个月贷款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不含自建房以及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物业费。
缴存人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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