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6-07-07 00:4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公司总股本为778,509,228股,扣除已回购用于出售的库存股4,062,462股,以及扣除正在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截止2026年3月31日)8,236,100股,以766,210,666股流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共分配344,794,799.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库存股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因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部分股票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已于2026年6月12日完成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目前的总股本为774,293,542股。

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方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774,293,542股,扣除回购用于出售的库存股4,062,462股,以及扣除回购用于注销的库存股16,558,829股,以753,672,251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152,512.9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53,672,251股×0.45元)÷774,293,542股≈0.44元。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1+0%)=(前收盘价格-0.44)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发放的现金红利含税金额为人民币0.45元/股,实际税负根据实际持股期限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60-88297233

联系邮箱:zqb@jonjee.com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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