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某快餐连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烧烤辣椒面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古县小河街某快餐连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货架上一袋已拆封的烧烤辣椒面撒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11天的烧烤辣椒面撒料,制作出售鸡柳9个,违法经营额72元,违法所得13.5元。
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古市监强制〔2026〕5号,于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古市监罚告〔202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拆封的过期烧烤辣椒面半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两项合计2013.5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食品小经营店使用过期调味品加工食品典型案例,部分小型餐饮经营者存在思想误区,轻视调味辅料保质期管理,殊不知法律认定此类违法行为不以产生危害后果为条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后厨库存自查机制缺失、对辅料类食品安全风险重视不足等问题。后续将以此案为警示教育样本,在日常监管、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重点排查各类调味品、腌料保质期,持续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督促餐饮商户健全食材效期自查清理制度,坚持执法与指导相结合,有效防范同类食品安全隐患。
古县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平台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是食品安全的关键防线,本案中该服务平台未设置专门机构、未配备专职人员、未签订安全协议,属于典型的管理缺位,不仅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更让食品安全风险处于失控状态,可能导致不合规商家上线,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未签协议则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的法律约束力,增加了监管难度。
此次“警告”处罚旨在督促整改,平台必须立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严格审核商家资质。这也警示所有第三方平台,合规经营是底线,不能只重流量而忽视安全责任,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