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以及基金监管机制等作出新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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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 各地要适应长护险服务供给特点,合理规范支付方式。
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其中:
支付范围
1. 长护险基金将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和定点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2.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规定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
3.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 符合目录的项目由基金支付,超出目录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指导意见还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原则上不得就同一费用重复支付。
支付标准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需求和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基金监管
1.对于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护理服务不达标等情形,基金将按比例扣除甚至拒付费用。
2. 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3. 其使用情况将被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
服务评价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政策衔接
原长护险试点地区中与指导意见不符的做法,将设置3年左右过渡期逐步调整,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稳定衔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柴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