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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豫1728民初1796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遂平县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5月25日,判决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6304.6元;2、请求判令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6304.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某平台签订了《甲供采购订单》,由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依订单要求向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物料,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支付100%货款。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据订单要求向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供货金额为446304.6元,并依据订单要求向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某平台验收通过。截至目前,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对欠付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无异议,但因公司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较多,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货款未经合理催要,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签订《甲供采购订单》,销售地墙砖8200片、抛釉砖1470片,货款金额为408562.6元。2023年6月13日,双方通过某平台签订《甲供采购订单》,销售抛釉砖800片、100片,货款金额为37742元。采购订单签订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货物,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通过并在某平台上确认。2023年10月12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提交预制发票,平台显示创建日期2023-10-12,状态为财务已审核,项目公司为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支付日期2024-2-20,生效日期2023-10-23,本次请款金额408562.6,付款方式为付现,审批通过日期2023-10-18。2023年10月30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提交预制发票,平台显示创建日期2023-10-30,状态为财务已审核,项目公司为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支付日期2024-3-19,生效日期2023-11-20,本次请款金额37742,付款方式为付现,审批通过日期2023-10-30。某平台“采购订单详情”中的“合同信息”显示“付款基准日期:请款资料审批通过账期(天):120”。截至目前,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拖欠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6304.6元至今未支付。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国家某部门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
法院认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签订《甲供采购订单》,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催要,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46304.6元,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46304.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两次提交的预制发票均显示财务已审核且经审批通过,平台预计支付日期分别为2024-2-20及2024-3-19,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46304.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即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欠款未经合理催要,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的辩称意见,因案涉欠款请款资料已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30日通过某平台审批通过,根据平台订单约定,请款资料审批通过账期120天即为付款基准日期,故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货款。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辩称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63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46304.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5元,由遂平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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