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实施近2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旨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屏障。
近年来,住宅装修纠纷、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频发,成为群众维权痛点。今年以来,“天眼问政”栏目已接获多起相关投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一现实需求,贵州省于2024年启动《条例》修订立法工作,历经一年多调研论证,于2026年5月28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修订过程中,省有关部门先后召开6场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各级消协、15个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深入基层征集市场监管、商务、文旅、住建、卫健等监管部门建议。同时,围绕预付式消费、网络直播、个人信息保护、旅游购物、老年消费、职业索赔等新兴及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确保修订内容紧贴民生关切。
新《条例》在多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创新与优化,亮点纷呈:
明晰部门职责,落实“谁主管谁维权”原则。《条例》第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专门列举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人社、民航等19个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各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投诉举报,从制度上杜绝“踢皮球”现象。
强化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第二章第三节专设“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娱乐、非学历教育培训、珠宝玉石饰品、住宅装饰装修、职业及婚姻介绍、高风险旅游和高危险性体育、网络直播、演出业、电信业务等16个领域,既回应公众关切,也为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明确规范。
加大对老年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免费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养生类产品的,老年人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有效遏制针对老年群体的营销陷阱。
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文化类、职业技能类培训的监管职责,对办学资格、招生宣传、收费退费、教学条件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防范培训行业风险。
严管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针对“预付式消费后商户跑路”“职业闭店人”等突出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约提供服务、重大事项须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商务、教育、体育、文旅、卫健、住建、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防范珠宝玉石旅游购物陷阱。《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须如实标明产品品名、等级、价格、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禁止虚假宣传产地、功效等内容。
治理职业索赔乱象。《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禁止捏造事实、敲诈勒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规定行政部门可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依法遏制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行政资源使用效率。
新《条例》的施行,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各级各部门在消费维权中的职能边界,形成协同共治格局,也通过细化预付式消费监管、强化特定行业义务、完善“一老一小”保护等制度设计,为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结合《条例》要求,持续加强宣传解读和执法监管,切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让群众维权更有底气、消费更有信心。
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