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10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讲话,提出“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的重要建议,强调要完善制度和法律,让更多优质的健康和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妇女,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
在湖南,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覆盖女性从出生到老年的全生命周期,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痛点难点,为湖南女性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治防护伞”。
11月11日,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了该实施办法的起草人之一,湖南省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云凡,解码新规背后的民生温度与法治力量。
条款“瘦身”提质:减法背后的保障升级
从44条精简到28条,这是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最明显的变化。
“条款‘瘦身’了,但是每一条的‘含金量’却愈发厚重,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更趋周全。”陈云凡说。该实施办法于1994年12月审议通过、2006年7月修订以来,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不仅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挑战,部分条款也与2022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衔接问题。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正是顺应时代脉搏,让法规既贴合现实需求,又彰显法治温度。
删减并非简单取舍,而是精准地“提质增效”。那些与上位法重复或上位法已作出详细规范的内容,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等被精简;部分与社会生活实际脱节、不再适应发展需求的条款,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一方面,印证着我国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已融入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网络;另一方面,更彰显了保障妇女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自觉行动。”陈云凡表示。
为确保法规的科学性与实操性,省人大、省妇联及相关部门、法学专家组成工作专班,奔赴多地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尤其注重与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协调。
“新的实施办法既充分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又立足我省实际,紧扣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重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陈云凡说,新的实施办法着力构建协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体系,与时俱进拓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覆盖面,筑牢妇女权益保障安全防护网。
全周期保障:覆盖从摇篮到老年的每一段旅程
“新的实施办法覆盖妇女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从牙牙学语的女童到古稀女性;无论是科研一线的女性人才,还是奔波忙碌的女骑手、女主播;无论是初为人母的哺育者,还是经历更年期的女性,这份全方位的保障都将贯穿始终,成为守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关键支撑与坚强后盾。”陈云凡介绍。
权益覆盖上,新规实现了多个维度的突破: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加大对网络空间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妇女终身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女性人才培养等内容;强化对妇女劳动和就业权益的保障,要求互联网平台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加强对特殊妇女群体在就业创业支持指导、精神关怀等方面的关爱服务;优化妇女健康公共服务,构建“财政补贴+弹性工作制+托育服务”等立体育幼体系,要求用人单位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制度;进一步细化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规定。
“新的实施办法填补了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为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等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陈云凡介绍,实施办法中一方面明确政府和人社部门有责任为妇女提供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另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开展上岗、在岗、转岗、返岗培训,强化有利于女性人才发展的措施,通过“培训-就业-发展”的全链条保障,打破女性职业发展的隐形束缚。
同时,新的实施办法也紧跟时代步伐,为新事物划定法治边界,如对AI换脸等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可能侵害女性肖像权的行为亮“红灯”,明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让新技术、新场景下的女性权益保护不缺位。
育儿支持创新:从生育保障到成本分担
“‘生不起、养不起’是许多家庭的顾虑,新规以制度创新回应这一社会痛点,将生育友好理念转化为可落地的实践举措。”陈云凡指出,育儿支持是新的实施办法一大特色,从生育保障到成本分担,形成了全方位的支持体系。
在生育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育儿补贴等保障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减轻生育医疗负担。
育幼服务供给也进一步扩容,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育幼模式发展,破解托育难题。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便利,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
在养育成本分担上,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减轻家庭日常开支压力。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构建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设立育儿岗,方便照顾者能兼顾育儿与工作。”陈云凡补充道,法条中对生育保障等内容由哪些部门、哪一级政府负责进行了明确,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提供便利,解决育儿困难。
人身保障:打通妇女权益保护“最后一公里”
已经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为什么新的实施办法中还要强调对妇女遭受家暴的保护呢?
面对这一疑问,陈云凡给出明确答案。“这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再完善。”陈云凡说,新的实施办法构建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加大司法支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打通妇女权益保护“最后一公里”。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家暴案件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新的实施办法在权益救济上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陈云凡介绍,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首接部门要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县级以上妇联可以督促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协同处置;二是畅通救济渠道,规定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协助执行;三是强化维权支持,明确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法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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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