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五:漯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精准识别企业破产需求,提供预重整纾困服务,拯救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成立于2001年的漯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房地产市场下行、项目合作开发合伙人间经营矛盾等原因,造成在建项目停摆,继而诱发后续建设资金丧失来源、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引发大量诉讼执行案件。诉讼执行中,法院对在建项目两次拍卖均流拍。2024年5月,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为促成在建项目复工续建,防止风险进一步外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方式,指导该公司积极进行预重整,提前完成临时管理人选定、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审核、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与债权人及出资人协商拟定重整预案、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经测算,在重整状态下,该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抵押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30.32%。
裁判结果
2024年5月2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2024年8月22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现后续程序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为陷入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提供预重整纾困服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经过预重整,为后续程序推进奠定了合法合规的协商基础,形成了预重整阶段高效衔接、多元主体协同自治的典型示范,如顺利进入程序并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执行,预计成功化解债务3.28亿元,涉及不含劳动债权的债权人55人,盘活企业资产价值2.2亿元。漯河法院秉持拯救市场主体“重整优先”的理念,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陷入困境企业提供预重整等纾困服务,精准识别企业重整可行性,引导民营企业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找到“破局之路”,重新获得新生。
案例六:李某与漯河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高息乱象,助力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与漯河某公司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漯河某公司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计息。该公司收款后,按照年利率24%的计息标准向李某支付了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利息共计147.7万元。后因该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以500万为基数自2023年11月以后未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约定的24%年利率超过了涉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对该公司已偿还的147.7万元,应按照涉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6%)作为计息标准,并将多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判令漯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48万元,利息以440.4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依法规制民间借贷高息乱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许多民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取的经营资金利率畸高,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漯河法院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对偿还的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上限的部分折抵本金,限制民间借贷市场中高利贷的滋生和蔓延,助力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