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市中区部分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现重新启用我区部分电子监控抓拍设备及固定测速电子监控设备,并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启用。
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余粮店路段测速卡口(限速60公里/小时)
二、枣庄市市中区S321省道戒毒所路段测速卡口(限速70公里/小时)
三、光明路与西昌路路口(电子监控抓拍设备)
四、东海路与黄庄路路口(电子监控抓拍设备)
特此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