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管理办法》从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面进行详细部署,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决策方面,《管理办法》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依法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陈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