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恩施市三只羊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CFTCPE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4月27日;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欣华理想城F区2号公寓楼第二层编号211-220商铺。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7月开始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欣华理想城F区2号公寓楼第二层编号211-221商铺从事棋牌室和餐饮服务经营,招牌名称:三只羊茶楼。当事人从2023年7月开始经营棋牌室附带喝茶,从2024年10月开始从事小餐饮经营,但至检查时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不能提供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23日(检查时间)期间的经营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已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另查明,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食品操作间的置物架从上往下数的第二排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为:1、郫县豆瓣1瓶,已开封,标签信息为:“先锋”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4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生产日期:2023/08/11。保质期到期日:2024/08/10,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480天;
2、黑胡椒汁1瓶,已开封,标签信息为:“百利?”黑胡椒汁,净含量:2.3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生产日期:20240713。保质期到期日:20250712,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102天;
3、金汤酸辣酱1瓶,已开封,标签信息为:“味巴克”金汤酸辣酱,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2024/10/10。保质期到期日2025/10/09,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12天;
4、咖喱粉1瓶,未开封,标签信息为:妙多?牌咖喱粉,净含量:35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打码处,生产日期:20240107。保质期到期日20250706,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102天;
5、香辣蘸料1袋,已开封,标签信息为:“翠宏”香辣蘸料,净含量:4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打码处,生产日期:2023/10/14。保质期到期日2024/10/13,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374天;
6、糯米粉1袋,已开封,标签信息为:水磨糯米粉,净含量:68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详见封口,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4日。保质期到期日2023年10月23日,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730天;
7、水荞粑1袋,未开封,标签信息为:“彩梅糍粑”恩施水荞粑,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2025年7月17日。保质期到期日2025年8月16日,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67天。“彩梅糍粑”恩施水荞粑是公司员工自用食品,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没有在菜单上的菜品中使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当场销毁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从恩施市叁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1、郫县豆瓣1瓶,净含量:4千克,25.00元/瓶;2、黑胡椒汁1瓶,净含量:2.3千克,68.00元/瓶;3、金汤酸辣酱1瓶,净含量:1千克,25.00元/瓶;4、妙多咖喱粉1瓶,净含量:350克,15.00元/瓶;5、香辣蘸料1袋,净含量:400克,28.00元/袋;6、糯米粉1袋,净含量:680克,8.00元/袋;上述食品原料购进价格合计169.00元,货值169.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时的进货票据,故进货时间不能确定。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据当事人陈述,郫县豆瓣用于菜单上干?辣子鸡、手抓仔排;黑胡椒汁、妙多咖喱粉是准备用于西餐;金汤酸辣酱用于菜单上的金汤酸菜鱼;香辣蘸料用于菜单上小酥肉;糯米粉用于部分菜的勾芡。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也不能将食品原料与菜品分离出来计算其成本,故销售额和利润无法计算。
处罚情况: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50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郫县豆瓣1瓶(部分),黑胡椒汁1瓶(部分),金汤酸辣酱1瓶(部分),妙多咖喱粉1瓶(净含量:350克),香辣蘸料1袋(部分),糯米粉1袋(部分);3、罚款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恩施市监处罚﹝2025﹞402号
作出本处罚决定机关: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