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1月8日消息(记者邵玉琴)“终于出细则了!之前,对于个别学生的捣乱行为,老师是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现在有了明确标准,既保护了学生,也让老师的惩戒教育有规可依。”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以五大章节、37条具体规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标准与流程,为中小学及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遵循。该《细则》的出台,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细则》的出台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扣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要求,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既保障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又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破解了长期以来“教师不敢管、学生管不住”的教育困境。同时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的管理、训导或矫治行为,核心旨在促使学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教育惩戒的适用场景与实施流程,《细则》作出详细规范。明确当学生出现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不服从管理,扰乱课堂或校园秩序,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实施危险行为,打骂欺凌他人等六大类违规违纪情形时,学校及教师应先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基于违规违纪情节轻重,《细则》构建了分级惩戒体系:轻微违规违纪的,教师可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适当增加公益服务任务、课堂内短期站立等措施,实施时需说明原因并可告知家长;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组织德育训导、专门规则教育等惩戒,教师需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决策后告知家长;小学中高年级及初高中学生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法治训诫、专业心理干预等措施,学校需履行调查、书面告知、保障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等程序;多次惩戒仍不改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被开除学籍,涉及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将联动家长及相关部门转入专门学校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细则》对紧急情况处置作出补充,明确学生扰乱秩序或存在伤害风险时,教师可带离教学现场并加强管理;发现违规、危险物品的,可责令交出并检查相关场所,违规物品暂扣后交还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在实施原则方面,《细则》确立了四大核心导向:育人为本要求以关爱学生为宗旨,契合教育规律,聚焦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育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摒弃“为惩戒而惩戒”,注重育人实效;合法合规强调以预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措施适当明确需综合考量学生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过错程度相适配的惩戒方式,追求最佳教育效果的同时防范安全风险;保障权益则以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要求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支持、指导、监督职责,为学校与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保驾护航。
为划清惩戒“红线”,《细则》明确列出教师严禁实施的八大行为,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心的变相体罚;以辱骂、歧视性或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别学生违规违纪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差异或波动实施惩戒;凭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教师履职划定清晰边界。
据悉,该《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公办、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与特殊教育学校不纳入适用范围。该政策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明晰家校权责,推动形成家校协同、松紧适度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筑牢制度保障。
上一篇:2025搜狐教育年度盛典举办
下一篇:甘肃酒泉:让思政教育“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