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案例黄某甲等诉山东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2024-07-2-006-001 / 民事 / 名誉权纠纷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鲁0481民初289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关于个人信用数据库记录的自然人还款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的责任认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载的自然人相关还款责任的信息,是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自然人贷款逾期后,商业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交信息管理机构并无不当。但是在自然人因履行义务、商业银行免除等原因致清偿责任已经免除的,即自然人已经不负有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向信息管理机构报送变更信息。
2.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删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是否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认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但这种评价的高低,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的。自然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是其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原因,客观真实地体现着自然人的信用状态。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故自然人以其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不予支持。
关于商业银行是否有权更改或删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问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明确了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从审判实务出发,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直接改写或删除的权利。因此不能判决由商业银行直接消除该数据。该办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足见商业银行确实具有如实报送的义务,故对于怠于履行报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判决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送义务为宜。
法律条文解读
在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框架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宛如基石般关键 。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责任归属,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是整个数据库运行管理的核心主体,从宏观规划到日常维护,全方位把控数据库的稳定运作。而商业银行,虽深度参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流转过程,却并非数据库的管理者,没有对数据库中个人信息直接进行改写或删除的权限。这就好比一个严谨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负责档案库的整体运营,而各部门信息报送员(商业银行)虽负责提供档案资料,但无权随意修改档案库中的内容。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样意义重大,“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这赋予了商业银行如实、高效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义务,从源头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质量。每一笔信贷交易、每一次还款记录,商业银行都需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精准无误、毫无遗漏且迅速及时地传递至个人信用数据库,确保数据库信息能实时、真实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为后续的信用评估、金融决策筑牢根基 。
商业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一)如实报送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需严格遵循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大原则 。准确性要求银行对每一笔信贷交易金额、还款时间、逾期状况等信息都精准记录并报送,不容许丝毫数据偏差。比如一笔信用卡还款记录,还款金额精确到分,还款日期精确到日,都必须如实呈现,若将还款金额多报或少报,或是还款日期记录错误,就会误导信用评估,使个人信用状况被错误解读。完整性原则督促银行全面覆盖个人在本行的各类信用相关信息,从储蓄账户的基本情况,到贷款、信用卡、担保等复杂业务记录,一个都不能少。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不仅要报送贷款本金、利息、还款情况,还需涵盖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细节,为信用评估勾勒出完整清晰的业务全貌 。
及时性则强调银行报送信息的时效,不能拖延滞后。当个人完成一笔贷款还款操作后,银行应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如 T+1 日)将还款信息报送至个人信用数据库,让数据库能实时反映个人最新信用动态。一旦信息更新不及时,在信用报告上仍显示贷款逾期未还,而实际已还款,这将严重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导致个人在申请新贷款、信用卡提额时遭遇阻碍,错失金融服务机会 。像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就因未准确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被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处以 2 万元罚款;凉山农村商业银行也因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不准确、完整等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罚款 25.4 万,没收违法所得 1 万余元 。这些处罚案例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如实报送义务的严格要求,以及违规报送的严重后果 。
(二)逾期报送或不报送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若怠于履行报送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民事层面看,银行逾期报送或不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可能侵犯个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需承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前面提及的胡某与某银行纠纷案中,2006 年胡某贷款,2009 年经法院调解债务已了结,但 2021 年胡某发现不良征信信息仍未删除,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规定,判定银行侵犯胡某名誉权,需报送删除不良征信信息并给予赔偿 。
从行政监管角度,监管部门有权对违规银行实施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督促银行合规经营。如黄石农村商业银行因征信查询用户报备不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等多项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警告并处罚款 47.55 万元 。这些法律责任的落实,旨在约束商业银行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秩序与公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