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晚,锦龙股份(000712)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卷入一起总额高达4.89亿元的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光大银行(601818)长春分行(下称“光大长春分行”)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山证券、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朱东卫等多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本金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1.39亿元。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4.89亿元。

十年旧案
这起纠纷追溯至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指令,中山证券需投资3.5亿元于一笔委托贷款,投资期限为一年,资金最终流向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投资决策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负责,投资安全与风险也由其承担,中山证券作为管理人按照《投资指令》执行操作。
但2015年5月投资期满后,这笔委托贷款未能按时收回。
光大长春分行在诉讼中主张,其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际控制人刘孝义冒用该行名义,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等文件。正是通过这些文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从光大长春分行账户中支取了3.5亿元资金,导致了资金损失。本案中,光大长春分行对五名被告提出了连带赔偿要求,总计4.89亿元。诉讼涉及多家金融机构,案件复杂。
公告还显示,锦龙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9057.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7%。其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有两起,分别是中山证券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证券纠纷,涉案约5603万元,以及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3406万元。除了这两起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还有2件小额诉讼案件,金额合计约47.38万元。

业绩不佳
虽然中山证券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尚未确定,但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来看,一旦法院判决中山证券需要为这起纠纷承担责任,影响将不容小觑。
最近披露的中山证券未经审计利润表显示,2025年全年中山证券净利润只有2110万元,即便是从母公司锦龙股份的角度来看,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也不过1.52亿元,并且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767万元。与此同时,锦龙股份自身的资金状况也比较紧张,2025年12月,公司已将其向东莞信托的借款余额13.71亿元展期两年,并将原质押的中山证券33.88%股权相应展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志茂的一致行动人朱凤廉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也面临司法拍卖。

在此背景下,如果中山证券在本案中被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将对锦龙股份的业绩和资金链构成压力。
市场风向
这起诉讼也反映了当前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和资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起相关案例是,光大银行锦州分行因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被法院判令对投资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即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将进一步细化明确。
锦龙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锦龙股份股价在2026年1月20日报收12.33元,自事件公告前后呈现小幅波动,资本市场对这起诉讼的反应相对克制,或许是考虑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