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消费券套现10余万元 因诈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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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08:06:43

本报讯(记者 鲁燕)政府发放消费券旨在惠民促消费,但少数人恶意套现触碰红线。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惠济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用消费券套现的段某因诈骗罪获刑。

2024年10月,河南推出“消费满300元抵用100元”“消费满150元抵用50元”等金秋消费券,段某从肖某(另案处理)处购置绑定其银行卡的POS机上,虚构了一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惠济区某百货超市,将其伪造成消费券合作商家,为套现操作搭建平台。

为扩大套现规模,段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专门招揽持有消费券的人员,并作出明确承诺:持券人无须进行实际消费,只需通过其提供的POS机办理消费券核销,即可变现。持券人先行支付本金后,不仅能全额拿回本金,还可获得消费券变现后的分成收益。这一操作吸引不少持券人参与。通过这种虚构交易、循环套现的手段,段某套取财政补贴资金10余万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

段某的异常交易行为很快引起商务主管部门的警惕,相关线索迅速移送至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经营场所、编造交易事实的方式,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量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最终判决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提醒:

消费券是公共财政资金,不容侵占。虚构交易套现不仅违法,更严重损害政策公信力,必将付出法律代价。法官提醒,要依法合规使用消费券,珍惜政策红利,切勿因一时贪念身陷违法犯罪泥潭。无论是个人还是商户,都应自觉抵制套现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消费券政策的良性运行与市场公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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