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沈阳的王永远律师,专职律师执业15年有余,擅长处理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的疑难案件,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来自苏州市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主要涉及男职工是否带薪育儿假的问题。
确认男职工依法享受带薪育儿假
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实
王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员工,其子女于2021年6月出生。2023年,王某在休假时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4天,但公司并未同意,而是将该4天均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扣除了相应的年休假补贴。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前述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年休假补贴,未获仲裁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故王某有权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公司未审批通过王某申请,而是按照年休假登记处理,构成对其行使育儿假权利的不当妨碍。故法院对王某2023年所休4天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其月工资金额,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王某4天未休年休假对应工资差额3339.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实的典型案例。育儿假是父母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对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育儿假是承载着重要公共政策目标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职工享有该假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确认男职工依法享受带薪育儿假,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育儿假充抵年休假、扣发休假补贴,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国家生育支持政策落实。